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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我们经常能碰到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这两个条款,我们也都知道这两个条款都跟工程质量有关,很多时候也会想当然的认为这两个概念的意思差不多。其实不然,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完全不是一回事。下面我们来比较一下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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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源于2005年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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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而需要对工程项目承担责任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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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或者保函的一个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合同约定。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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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 {1 a9 x8 W- T) p" a, G( p'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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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 S1 D% t. \5 h- ]8 G) [1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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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的概念出自2000年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合同条款规定对工程在保修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保修,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这个期限根据法规强制标准和合同要求而定(例如房屋建筑及基础设施一般是70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是5年等),该期限虽然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能违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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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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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文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缺陷责任期是发包方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而保修期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不过从一个角度,即利益,来考虑,如果缺陷发生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于承包人没有进行维修的行为,发包方是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的;而如果缺陷发生在保修期内缺陷责任期外,那么对于承包商不维修的行为或许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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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保修期是长于缺陷责任期的,特别是对于大型工程。而我们在日常的一些小项目工程中,常常将缺陷责任期等同于保修期,而且在合同的拟定中混用,或许不会造成大的影响,不过这对我们进行大的工程来说可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当然对于一些小的工程,也可以将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等于保修期的期限,不过在用词的时候应该力求准确,至少作为拟定合同的己方应该完全明白其代表的含义。 ) O$ j' u5 R' ?! e1 c, u8 W8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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