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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儿女] 事关婴幼儿托育!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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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 15: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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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发布' X% B7 a# }) m+ B  i
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n3 e3 ?- Z# P+ O' O
《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 ?6 u+ a1 S5 `* s
对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5 M1 ^+ L0 b! E* \
托育队伍、保育照护、卫生保健
  c( \$ ]+ @$ J" D# h养育支持、安全保障、机构管理等
* Z% n9 D/ u- [* l$ m评估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3 b9 d$ z) g" \1 @! G: e) T( z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 R5 a, F$ f  s; T) C* B( S, j( }要点如下' {. N1 P' a9 l
: d9 a1 H  C- H$ a8 p! [$ O* T
标准明确,托育机构是由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或个人举办,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2 p0 w, R. U' {* u  X- B1 B3 {+ L

# k0 a  Q; B* j1 f针对办托条件,标准从托育机构资质、环境空间、设备设施、玩具材料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其中指出,托育机构应取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应明确注明“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应设有满足婴幼儿生活游戏的生活用房及适当的辅助用房。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3层及以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婴幼儿用房明亮,天然采光,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 w% A3 C# J! A- V5 F1 Z
7 F+ Z" `  E3 s1 X" z根据标准,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8 R8 E( m" @3 s/ L
$ V6 W: M6 s1 ^* C  ~; W! g
此外,托育机构应具备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一键式报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婴幼儿生活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在日常生活与活动中向婴幼儿渗透安全教育,应确保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100%。定期面向婴幼儿家长开展安全教育。' y5 k( ~8 e; P

6 O; S. W  i; F6 |该标准适用于对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照护服务的机构(含幼儿园的托班)的评估。对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的评估可参照执行。该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_( z/ a# U# F) f;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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