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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给公司发了个个人离职申请,公司没同意,然后你反手因为公司拖欠你工资,又提了被迫辞职,那这个时候被迫辞职这个经济补偿能不能被支持? 2 [; ]: p2 |1 p' ~! A: O/ z"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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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你从两个角度分析下这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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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辞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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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出这个结论的依据是什么?就是劳动者已经发出了个人离职申请,因为劳动者个人发起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什么呀?形成权在你做出解除意思表示那一刻,解除的理由就已经固定了。 . e5 X9 c/ I9 a5 K% c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x3 S4 u3 ?9 c2 d
那30天后劳动关系就可以解除,他并不以这个公司到底同不同意、批不批准、盖不盖章为前提。
9 d0 X8 M. o( o+ U所以你之后再做出被迫辞职这样的一个动作,已经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就无法主张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 9 P* q7 c* k&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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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7 k4 G v8 k9 H: n9 E: u0 w5 f被迫辞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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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得出这个结论的关键点在于哪儿?在于两个字,申请二字。 3 a2 V7 g1 D6 U* l
既然一开始发出的是离职申请,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 K! B' `: ]3 W" F* L. f, j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处理时,那协商就看同不同意,那公司没同意,所以双方就没有协商一致。
9 y9 K4 f) r; E0 o& L2 C所以就没有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所以之后提出的被迫辞职就属于劳动者单方行使解除权,通知一经送达对方即产生法律效力。 + {1 @$ L. W s; g$ B5 f5 s
那么问题来了,你更同意哪种观点了? ' s6 `3 z3 \5 p+ v6 k5 i
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如果从降低风险、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看,你到底应该怎么做? # X3 `* a) g& X' u
很简单,个人发出离职申请后,如果公司不同意,不要马上提起被迫辞职,等30天,30天内你该干活干活,该上班儿上班儿,30天后,公司并未表示同意你离职的情况下,你再发起被迫辞职就可以了,你知道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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