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笼统或者广泛的公职人员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在编干部职工。 + n2 X4 s1 Y(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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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关于公职人员范围有以下几方面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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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1 A; R/ l7 i9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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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4 i6 s& _- X, r( _0 B' U2 `8 c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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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D s! E! f5 ^4 t: {# u$ h& _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 M7 ^7 i/ O$ W) P4 w
0 R, A; [9 T) z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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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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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6 S, } M4 p- X! c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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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8 _( ?' R0 { [2 ^从以上条款中可以得知,公办的科教文卫体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公职人员,这样看来好像只有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等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才属于公职人员,绝大多数教师只是担负教学任务,不从事管理工作,不算是公职人员,这种理解对公职人员定义过于狭窄。 : K. ]. r/ q4 i# O8 V. @6 U7 R% \&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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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核心是所谓的“公职”概念,“履行公职”这个概念非常广泛,比如国家机关,或者说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员,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职,同时又占有编制,财政上负担他的工资福利,他就是公职人员。从这个角度而言,在编教师吃的是财政工资,理应属于公职人员。但是需要了解的是,学校的教师并不全是吃财政饭的。有的公立学校教师属于人事代理,另外私立学校的教师工资是由私立学校自己负责的,这部分教师因为不属于国家公办教师,在归类时当然不能算作是公职人员。 1 Q0 `( Y* t: t; P; `. g' {, b+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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