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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儿女] 关于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的提醒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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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 16:3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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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引导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学科类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和培训机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现对学校及培训机构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F$ E& o' U6 r  m8 \. p) N. O1 S$ \* R& L
一、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9 r5 X) ~; \; W: ?7 N  m2 \& q
学校和培训机构要在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办学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和与公示内容不符的费用。在收费标准变动后,要及时变更,确保准确、全面公示收费内容。不得实施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 R: u: ]2 ^& @+ @2 U+ o
二、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2 l) f& ]7 w2 \4 Z( ]
学校和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学费、住宿费、培训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捆绑收费。培训机构不得超时段、超限额收费。9 x( c% O6 V  K) c8 S) Q! N
三、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规定
9 N4 ?2 o2 ]  b, S各学校要严格遵守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违规自立项目收费。不得将已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不得借助家委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合作方等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不得违规收取各类保证金、抵押金。
6 O: q6 j. R5 n: y7 I9 H& w四、严格执行其他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Q- k& x2 T8 Y! Z! i- _
各学校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赞助费、共建费或捐资助学费,以及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不得通过校企合作开展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培训、实训并收取费用。不得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并收取费用。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岗位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严格落实学生食堂公益性属性,不得以管理费、租赁费、平抑基金等名目向食堂承包商收取费用。
; ]9 u0 ^9 w& M6 I  S' K2 P, n/ x' u1 I& s7 D
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上述要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加强教育收费监管,严厉查处教育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学生及家长对各类教育单位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教育收费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1 V7 f- n- ?' S
6 F3 d6 m- q' ]5 y(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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