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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发布' O! P2 L2 G5 Q4 A( e% l
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 c) {# Z6 Q% h' e
《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
9 u4 s' {" f( V' L对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
8 H/ x& Z/ }- \/ H! R托育队伍、保育照护、卫生保健
; c8 V( g$ Q; F养育支持、安全保障、机构管理等
: ?! f3 W! t- D* }评估的内容进行了规定8 u# p' { |$ K6 w
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2 V- Q& |& g6 Q4 B( w
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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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明确,托育机构是由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或个人举办,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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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办托条件,标准从托育机构资质、环境空间、设备设施、玩具材料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其中指出,托育机构应取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应明确注明“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应设有满足婴幼儿生活游戏的生活用房及适当的辅助用房。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3层及以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婴幼儿用房明亮,天然采光,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J; Z2 G" v9 l$ I3 i- ?
: \; J" o9 Y+ X
根据标准,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1 ^9 C* @3 O7 g8 P% T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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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托育机构应具备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一键式报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婴幼儿生活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在日常生活与活动中向婴幼儿渗透安全教育,应确保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100%。定期面向婴幼儿家长开展安全教育。 R, k. g5 x4 X/ L8 y
, C) `( w( |0 W. Z5 \2 L3 }, o
该标准适用于对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照护服务的机构(含幼儿园的托班)的评估。对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的评估可参照执行。该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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