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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儿女] 事关婴幼儿托育!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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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 15: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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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发布* k( |, c3 @; P5 J, `/ C4 H
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U% c4 q: D! b1 \" }' h8 k
《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2 A# N7 |! k( D, J+ Y; Z* R
对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5 w! f: l! y$ G
托育队伍、保育照护、卫生保健& v1 c1 ~3 M! H( X8 v# q5 J
养育支持、安全保障、机构管理等& A, O" T: l# ?; A: M/ [" g
评估的内容进行了规定1 T. I6 d' r# d8 P
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9 m4 H  K; N8 h要点如下
: b+ H! F: h! u+ I
- f$ P/ m  B" C# F, d& K标准明确,托育机构是由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或个人举办,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1 J" m" _( ]  z% u! P4 y
, _2 |) T, S2 v; D
针对办托条件,标准从托育机构资质、环境空间、设备设施、玩具材料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其中指出,托育机构应取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应明确注明“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应设有满足婴幼儿生活游戏的生活用房及适当的辅助用房。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3层及以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婴幼儿用房明亮,天然采光,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 o4 J; F' m/ }# t$ S$ f) b4 D5 ]
3 k- b+ e3 p. c: ^3 j* k. o! E根据标准,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
9 T# v7 _; b* \& Z: s" L0 X
4 U$ C/ r. \2 S- I# T0 y5 n; K此外,托育机构应具备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一键式报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婴幼儿生活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在日常生活与活动中向婴幼儿渗透安全教育,应确保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100%。定期面向婴幼儿家长开展安全教育。
- w  a% w3 W; a' [" h4 w6 K% _. m! M1 f
该标准适用于对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照护服务的机构(含幼儿园的托班)的评估。对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的评估可参照执行。该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m8 M% ~) m$ M5 O0 {, x#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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