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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儿女] 事关婴幼儿托育!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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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 15: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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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发布
8 n( t: f) E5 z0 t2 [. A; I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J9 E  ]/ ]' x( Q2 ^
《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 ^$ Q# D5 C: j: }
对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
$ t5 e# F2 [) N. V托育队伍、保育照护、卫生保健
! z7 r( S3 f& L) o& \1 G养育支持、安全保障、机构管理等* U4 l$ N: s3 D, j6 R$ M5 q
评估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J  W* }0 _; r& s5 {$ U$ q
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t7 H; m+ |# W9 R
要点如下
; n% @3 t$ X5 @2 I( c$ N9 W  N9 `% w: d: p- W1 ~% h
标准明确,托育机构是由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或个人举办,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5 L+ o1 [9 T, E* |; G
9 }* [" O2 P4 c2 C
针对办托条件,标准从托育机构资质、环境空间、设备设施、玩具材料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其中指出,托育机构应取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应明确注明“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应设有满足婴幼儿生活游戏的生活用房及适当的辅助用房。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3层及以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婴幼儿用房明亮,天然采光,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 {5 o& ~1 Q" A8 Y
* [, n8 O8 R1 j. \# f; @根据标准,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 T! L  ~8 [; W) ~; o0 h- ]
/ o1 J/ j  d) R+ @3 m3 z
此外,托育机构应具备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一键式报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婴幼儿生活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在日常生活与活动中向婴幼儿渗透安全教育,应确保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100%。定期面向婴幼儿家长开展安全教育。
6 |+ I& K6 Z8 V, d2 _% D
" z# K& n9 _/ @/ h5 ]该标准适用于对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照护服务的机构(含幼儿园的托班)的评估。对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的评估可参照执行。该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6 K$ K/ f4 T3 ], _; h0 s6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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