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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给公司发了个个人离职申请,公司没同意,然后你反手因为公司拖欠你工资,又提了被迫辞职,那这个时候被迫辞职这个经济补偿能不能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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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J! }+ g/ |! H# f我给你从两个角度分析下这个事。7 O! c1 x( B1 _* Q( u
: S; j3 B$ d9 l+ R1 @+ I5 M/ R5 Y
01
( N- P l Q4 x V) ?) S0 E被迫辞职不成立5 b1 V ]9 i% C! {7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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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出这个结论的依据是什么?就是劳动者已经发出了个人离职申请,因为劳动者个人发起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什么呀?形成权在你做出解除意思表示那一刻,解除的理由就已经固定了。 A+ ?: w) ~: a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B% o( |9 z; S" J! l' ~( T那30天后劳动关系就可以解除,他并不以这个公司到底同不同意、批不批准、盖不盖章为前提。
3 `% {' I1 q* f: _所以你之后再做出被迫辞职这样的一个动作,已经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就无法主张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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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辞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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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得出这个结论的关键点在于哪儿?在于两个字,申请二字。3 w; B6 C. c8 v
既然一开始发出的是离职申请,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e: t' e; g9 R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处理时,那协商就看同不同意,那公司没同意,所以双方就没有协商一致。 K+ _5 B# k# P' T* ?* O
所以就没有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所以之后提出的被迫辞职就属于劳动者单方行使解除权,通知一经送达对方即产生法律效力。0 F1 o: t- k: `7 S7 M7 F- K1 O
那么问题来了,你更同意哪种观点了?
2 M" Y% v) \! ?6 d, w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如果从降低风险、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看,你到底应该怎么做?
( ^+ {) s' g; Z6 H- j8 r2 B. u很简单,个人发出离职申请后,如果公司不同意,不要马上提起被迫辞职,等30天,30天内你该干活干活,该上班儿上班儿,30天后,公司并未表示同意你离职的情况下,你再发起被迫辞职就可以了,你知道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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