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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制度下,虽然大部分百姓没有资格纳妾,可是一旦男子获得了纳妾的资格,女子往往是无法阻止,甚至不敢有丝毫抱怨。其中原因虽多,但说到底不过是古代男子在婚姻之中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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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之一:“善妒”这把悬在头上的利剑,女子根本不敢进行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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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4 N9 g7 O; e) u: d说到古代男子在婚姻关系中的主导权,就不得不说到“七出”规定,这七条休妻标准,可以说对女子在婚姻之中的行为和思想造成了极大的压迫,而“七出”中的“妒”便使得女子对于丈夫纳妾,根本不敢做出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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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1 M! y# O R0 g& j0 K所谓“妒”,便是指妻子妒忌心理太强,而主要体现方式便是妨碍丈夫纳妾或苛责妾室等。尤其是唐朝以后,由于“七出”被列入律法之中,无论妻子犯了“七出”中的哪一条,那么丈夫都是有理由进行休妻的,且这种行为是受到官府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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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人观念之中,男子“三妻四妾”不仅极为正常,更是男子身份的一种象征,毕竟古代的普通老百姓可是没有“纳妾”资格的。这种大环境之下,女子如果反对丈夫纳妾,不仅要面临着被休的危险,更是会面对到无穷无尽的闲言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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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善妒”可以说就是选在女子头上的一把利剑,有这一条存在,女子根本不敢,也根本无法对丈夫纳妾进行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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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6 p9 U3 J- O9 ^* p$ ]原因之二: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的需要,女子没有理由进行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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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由于生产水平相对落后,再加上各种天灾人祸和落后的医疗条件,使得劳动力不仅是一个家庭是否兴盛的体现,同时也成为了国家强盛与否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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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 A7 V% a N# g" q- }而在古人的认知中,妻妾成群就是多子多孙的重要保证,因此一旦男子有条件纳妾,即使妻子已经有了孩子,也根本没有理由进行反对,毕竟有资格纳妾的非富即贵,家族的传承延续是极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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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因此,元朝时期,谭澄上书建议,“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宜令民年四十无子听取妾,以为宗祀计”(《元史》),也就是说,如果你四十岁了还没有孩子,那么为了保证血脉的延续,朝廷允许纳妾,但只允许纳妾一人,明清则对此制度予以了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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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r: U) ]( M由此可见,为了确保家族传宗接代、延续香火,女子对于丈夫纳妾,根本没有理由进行反对,毕竟这种行为,是受到朝廷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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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之三:正妻与妾室地位天差地别,女子没有必要进行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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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妻子与妾室在家中的地位,几乎可以用天壤之别来形容,即使男子纳妾,也根本无法对正妻的地位产生威胁,因此妻子根本没有必要对纳妾之事进行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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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e; @) }+ S; d2 n6 Z妾室与妻子的差别,可以说是全方位的。首先在迎娶方面,正所谓“娶妻纳妾”,娶妻要经过三媒六证、明媒正娶,而纳妾则相对简单了很多,甚至直接一顶小娇抬进家里就算完事,而且娶妻需要“聘礼”,纳妾则只需支付“买妾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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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R3 z) r" u5 W0 e. l其次,社会地位方面,妻子的地位基本与丈夫相同,且背后有娘家作为支持。而妾的地位则要低很多,汉代的《礼记》中写道“妾合买者,以其贱同公物也”,而《唐律疏议》也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也就是说妾不仅身份低贱,而且完全就是买来的私有财产,且买来之后再与娘家毫无瓜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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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家庭地位方面,妻子的家庭地位仅次于男主人,直接负责主持掌管内宅,男子即使想要休妻,也必须满足“七出、三不去”的条件。而妾室由于是男方的私有财产,地位仅略高于奴婢,男方是可以随意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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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双方的地位差距还在于儿子,正妻所生子女被称为“嫡子”,而妾室所生则被称为“庶子”,受宗法制的影响,嫡子的继承顺位是要无限高于庶子的,只有在没有嫡子的情况下,庶子才拥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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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妾室根本没有能力威胁和取代妻子的地位,例如《唐律疏议》便明确规定,““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在阶层严明的古代,妻子的地位是无可撼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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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o2 ~; [2 ^+ ~如上所述,在古代的婚姻观念下,由于男子在婚姻关系中的主导地位,在纳妾这件事上,妻子是根本没有理由和必要反对的,而且根本不敢予以反对。即使不能容忍,也只能埋藏在心底,而不敢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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