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我的广告
     
切换到窄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薅羊毛,扫我就赚了!
查看: 206|回复: 0

[车友之家] 肇事逃逸如何撤案

[复制链接]

  离线 

  • 打卡等级:女儿国探花
  • 打卡总天数:389
  • 打卡月天数:0
  • 打卡总奖励:5587
  • 最近打卡:2025-04-24 20:14:49

6552

主题

32

回帖

2万

积分

版主

积分
23711
发表于 2024-11-28 08: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星级打分
  • 1
  • 2
  • 3
  • 4
  • 5
平均分:0  参与人数:0  我的评分:未评
交通肇事之后一定不能够逃逸,现在公路上随处可见的摄像头可不是吃素的,一旦被拍到了肯定是跑不了的,并且肇事逃逸的处罚会更重,那么肇事逃逸的可以私了吗,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 B, r, W' I1 a, r. C$ q9 D$ S2 ]肇事逃逸如何撤案
$ `( M( Q% Q$ W2 I/ z
8 y7 V. n7 u* \$ U. b交通肇事逃逸,只要是错案的情况下才能撤销案件。- u1 F, p) `: q  G) `# I

( N" h' S, M% L. N# 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N# p. Q9 X# k: I5 h) `3 _
7 f7 \* U; W9 V+ ~/ E6 p+ r7 h" X3 }肇事逃逸
" C+ a. l  c' `+ ]' h2 z: M( b, ?% i8 ]6 g' T9 Z' [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 p% W: C! l% ~! F  E- @$ B9 C! N( p# Q" Z9 h' j
2014年12月15日,公安部下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调整了伤人事故调查、鉴定意见审核等程序,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处理不同事故的交警需具备不同的资质。意见稿还明确3种伤人事故可以快速处理。3 V& \* l: e' D  W9 g8 b' `
4 E( [5 o# o, R0 u+ T
刑法
  y5 }- \! e+ `8 b# B5 Y+ K- F. x, H6 m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1 t8 U  \  l+ ]2 |! p$ K
- V2 b3 P  X' {  ~, q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 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2、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5 D1 e4 m2 L4 i. X1 v" I. V7 A" t
2 E, L/ n% t,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
' T# M: b4 ?1 ]
9 w: _! B& s$ X5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终生禁驾。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据刑法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新法加大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在此,我也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千万不要选择逃逸,逃过一时,是不能逃过一世的,最终逃不了法律的制裁。0 n  \& a/ U7 [3 ?# U
. Y7 d+ d9 X6 |/ m. l
如果是肇事逃逸就不能撤诉,只有错案的造事逃逸可以撤诉,造事逃逸已经违反了刑法,是提起了公诉的,所以即使和解了也只是减轻处罚,不会不起诉,也不会不进行调查
, E( E% [  I" d5 A: c0 o2 l. [0 B* v$ u0 O. B8 M2 Y$ ]+ h
女儿国免责声明
1、本主题所有言论和图片纯属会员个人意见,与本论坛立场无关
2、本站所有主题由该帖子作者发表,该帖子作者与女儿国享有帖子相关版权
3、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转载或引用本文时必须同时征得该帖子作者和女儿国的同意
4、帖子作者须承担一切因本文发表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本帖部分内容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本站所有带作者名的小说均收集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只提供整理校对排版
7、如本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
8、女儿国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贴者而删除本文
贡献值排行榜: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女儿国小说网》

GMT+8, 2025-9-19 02:07 , Processed in 0.255733 second(s), 4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