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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儿女] 事关婴幼儿托育!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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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 15: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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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发布) \" r. \/ U$ y3 a9 J
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 Q' l& H* G, b9 A+ F2 z+ [《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
/ M! p; u7 C! x8 k: n7 a) q对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
- c3 y2 K6 Y) T/ R托育队伍、保育照护、卫生保健' W0 x3 C7 W+ y$ L4 a9 d
养育支持、安全保障、机构管理等
2 R) N- ^% L' N% u4 R; A" h5 ]评估的内容进行了规定3 h! M6 m7 E* t4 V$ Y
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 m8 ?* e" w6 m要点如下
5 ?1 Y- X( h6 ^, z
5 J( M5 _2 O  m5 I# v1 r$ s, ~- ?标准明确,托育机构是由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或个人举办,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
) x; Y% j3 H& O- S2 |! I. A. N( X+ ^& }1 b# ?' a
针对办托条件,标准从托育机构资质、环境空间、设备设施、玩具材料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其中指出,托育机构应取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应明确注明“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应设有满足婴幼儿生活游戏的生活用房及适当的辅助用房。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3层及以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婴幼儿用房明亮,天然采光,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 ~# Z' j: ~

. k# P" S: v6 A* E8 d) c, C# ?/ I根据标准,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
4 L4 {5 E! K; J  c1 h: Y
$ b  q, T3 p% X, z此外,托育机构应具备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一键式报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婴幼儿生活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在日常生活与活动中向婴幼儿渗透安全教育,应确保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100%。定期面向婴幼儿家长开展安全教育。
. M: d( d7 k* O9 `# y& Z. I
- Q3 u" H$ v+ N$ m1 N: S, c7 c+ y该标准适用于对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照护服务的机构(含幼儿园的托班)的评估。对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的评估可参照执行。该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8 y' M$ c0 _! G,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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