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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宠乐园] 济南拟规定遗弃犬只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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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6 13: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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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市拟对文明养犬做出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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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济南市政府官网发布市公安局关于征求《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根据征求意见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所养犬只,违者将被处以2000元罚款。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违者将被责令清除,并对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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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订草案起草说明中,济南市公安局披露,截至2020年9月,该市重点管理区内居民个人饲养犬只约为12万只,办理养犬登记的约为8.4万只,办证率70%。在不定期的违法养犬整治行动下,违法养犬行为仍较突出,近十年发生犬只伤人案件2万余起,因犬咬伤注射狂犬疫苗10万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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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9 U" g  ^" `在新形势下,养犬人遛犬不牵绳、犬吠扰民、犬粪便清理不及时、犬主携犬乘电梯进公共场所扰民、流浪犬扰民等不文明、违法养犬行为却持续比较突出,警方管控效果没有得到市民的普遍满意,成为困扰公安机关和基层民警的执法难题。+ m) N( \' k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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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求意见稿,济南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并对诸多养犬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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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提到,重点管理区内,对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离开饲养地点;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A3 o# o" Z5 I; l: u* w, S& i

8 h7 W! m- C7 l! @' n1 }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和烈士陵园、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或者放任犬只在泉池、泉渠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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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被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以下罚款。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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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0 t7 C( u5 {5 f起草说明提到,目前城区街面、居民小区经常会有流浪犬追逐,对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带来巨大的潜在危害,现行《养犬规定》对养犬人遗弃犬行为没有严格禁止,给处置工作带来执法风险。故此征求意见稿中特别提出,对于遗弃所养犬只或隐匿、转移伤人犬只的,按每只犬处以2000罚款;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携犬人将会被责令清除,并被处以500元罚款。  q6 v9 L7 a/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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