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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儿女] 事关婴幼儿托育!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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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 15: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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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发布
+ P4 u& c  I3 m9 }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s: s9 R" m5 u3 Q
《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
. ~9 p* c: f" x/ ?' ]! K2 F% E对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 u$ E3 a) r- N: }5 g$ L  y2 X
托育队伍、保育照护、卫生保健8 J% x7 g" w2 M0 x5 K2 s0 B
养育支持、安全保障、机构管理等
; Q" g( W1 [( Q6 H评估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G. e. p7 b7 A9 ~$ i
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0 i. C5 H6 x( _要点如下0 k6 x* S. j' r9 y

* c/ K+ j  x. b2 W  c标准明确,托育机构是由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或个人举办,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4 i$ n2 F1 P1 j5 {+ A
% O" d+ P# j1 V6 f
针对办托条件,标准从托育机构资质、环境空间、设备设施、玩具材料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其中指出,托育机构应取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应明确注明“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应设有满足婴幼儿生活游戏的生活用房及适当的辅助用房。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3层及以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婴幼儿用房明亮,天然采光,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 ~: Z% i0 v: }& E+ h' j+ F. x( L& Q6 K
根据标准,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 s3 y  d. v: C; E1 M8 q  D
  m8 o( O1 }; M
此外,托育机构应具备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一键式报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婴幼儿生活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在日常生活与活动中向婴幼儿渗透安全教育,应确保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100%。定期面向婴幼儿家长开展安全教育。0 |, W" ?: L- H% g+ S
1 P& h: [" [9 k& b0 L0 Y  ^, d
该标准适用于对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照护服务的机构(含幼儿园的托班)的评估。对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的评估可参照执行。该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 P6 U3 N) S7 F# ~, V% P& W0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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