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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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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特别是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接触和使用互联网。据统计,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79亿,未成年网民规模已突破1.91亿。互联网在拓展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滥采滥用、一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亟待通过立法加以制度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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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v& A# f# D+ Y: [$ K 《条例》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成长成才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为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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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q+ B( M$ G O$ E. l 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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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国务院教育部门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明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规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以及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功能;针对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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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网络信息内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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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u" g# H5 {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的精神家园。为加强网络信息内容规范,《条例》规定,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包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信息;明确危害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范围,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重点环节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要求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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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6 z- q! _4 H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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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欺凌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甚至危害未成年人生命安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将网信等有关部门管网治网实践中的成熟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等,健全完善网络欺凌防治机制,进一步强化对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当事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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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A* A: f- {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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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处在成长成才的关键时期,沉迷网络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此,《条例》规定,加强学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预防和干预,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指导;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合理限制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细化网络游戏实名制规定,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并予以适龄提示;明确有关部门在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防治工作方面的职责;严禁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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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r j5 M t1 z 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单次消费数额、单日累计消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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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立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支持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坚持融合、友好、实用、有效的原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规定国家新闻出版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消费上限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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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背景、两大议题、六大亮点——专家详解《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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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10月24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正式公布。自2016年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条例》在经过长时间讨论和修改后最终定稿,并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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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J9 {0 j" ~# g3 t2 \ 《条例》回应了哪些社会热点问题?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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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公布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的背景、两个核心议题和六大亮点,”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介绍,“为实现数字时代中,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中的发展权和受保护权的平衡,提供了更详细的法律依据和顶层设计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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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3 V* x! P0 d4 W2 y( _ “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网络欺凌、个人信息泄露、信息内容治理、权利遭到侵害等问题,《条例》都积极地做出了回应。”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于旭坤律师表示,“《条例》把实践中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到了制度层面,具有比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能够更好地引领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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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Q1 o* ^1 h/ W+ b 《新闻+》记者:《条例》出台的背景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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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宁宁:这次《条例》颁布,总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背景。第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网络保护专章已经实施了两年多的时间。在实施的过程当中,有些条文面临着理解和适用问题,需要从下位法的角度,也就是从行政法规的角度对其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这样能够让《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的规定进一步落地、落实,更好地被相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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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未成年人作为网络原住民,受到网络的影响日益深远,日益广泛。据统计,我国未成年人的网络普及率达到95%以上。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交友以及三观的形成,很多时候已经跟网络产生了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是,近些年来,在未成年人网络的空间当中的问题层出不穷,例如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缺乏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等。在这个背景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引导他们健康合理上网,成为社会各个方面,特别是家长非常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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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当今的数字时代,在网络空间当中,如何实现未成年人发展权和受保护权的平衡,需要更多的法律法规和顶层设计来支撑。发展权就是指,从未来的发展来看,未成年人需要具备一些网络素养和数字技能。受保护权是指,网络空间当中有各种各样的风险,社会有义务做好这些风险的防范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条例》就对这两个核心议题做了非常好的回应,一方面注重发展权益,另外一方面注重未成人的网络安全,在二者之间做出了一个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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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条例》从哪些方面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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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旭坤:首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此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其实已经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国家网信办、国家新闻出版署、文旅局等部门,也发布过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相关规定。但是,这次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是把已经发布的一些制度,以及在实践中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到了制度层面,具有比较强的操作性和执行性,能够更好地引领未成年人的网络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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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8 c/ ]7 E' ? 其次,《条例》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很好的衔接和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比较丰富,但是很多地方没办法规定得那么细致。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网络保护专章规定,对于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要用显著方式作出提示。那么什么是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呢?《条例》就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引导或者诱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还有极端情绪、不良嗜好等,都属于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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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7 U. w! I: P5 B 最后,《条例》更全面、积极地回应了现实生活中,以及在具体的案例中遇到的问题。从一些媒体报道的案例,还有我们自己处理的案例中能发现,有些孩子因为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成为隔空猥亵等性侵害的犯罪对象,或者不小心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从而被不法分子利用。还有些孩子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产生了错误的价值观,以及广受关注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等。针对这些重点的现实问题,《条例》都进行了很好的回应。我们也相信这部法律在对未成年人成长方面会发挥非常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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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G7 C* J. |3 _9 M9 f 《新闻+》记者:《条例》有哪些亮点值得我们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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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宁宁:这次《条例》的亮点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第一个亮点。《条例》编织了一个网络空间中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包括家庭、学校、政府有关部门、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相关智能终端的生产者、销售者等。它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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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亮点。它从赋能和保护两个角度入手,构建了未成人保护的核心内容。所谓赋能,就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培养他们作为网络原住民的网络素养,成为合格的数字公民。所谓保护,就是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中遇到的风险、可能受到的侵害,提前出台相应的保护措施。比如《条例》针对隔空猥亵问题,提出了非常明确的保护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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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 d. k9 y0 W4 ~4 y, @0 H 第三个亮点。就是当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中面临风险、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条例》设置了三个环节:发现报告、依法处置和提前防控。也就是说,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上述情况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或平台报告。接到报告之后,有关部门或平台报告要依法进行核实、处置,采取一系列的法定措施。并且为了防止类似的问题出现,《条例》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从监管的角度,要求平台从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前出台一系列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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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 B: P( f/ p z 第四个亮点。对未成年人影响深远的四大类平台——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和网络社交,《条例》分门别类地做出了相关规定,既提出了共同性的要求,也针对每一类平台的特点做出了个性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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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g, T+ N+ t7 H' I 第五个亮点。《条例》聚焦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中经常遇到的五大类风险,设置了相应的措施。这五大类风险是内容风险、联系风险、隐私风险、健康风险和消费风险。比如,所谓内容风险,是指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当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些危害,有可能会危害身心健康的信息。对于这些信息如何管控,发现之后如何及时处置,《条例》都对平台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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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个亮点。《条例》针对一些未成年人用户比较多、对未成年人影响比较深远的平台,明确六大核心义务。概括来说,这六大核心义务,第一是平台要评估产品和服务对未成年人产生的影响。第二是平台要有相应的适龄方案,设置未成年模式或者未成年专区。第三是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合规体系,接受来自于外部第三方独立机构的监督。第四是平台要制定专门的规则向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当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犯时,相关的举报和报告能够得到优先受理和处置。第五是平台发现上述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停止服务,避免损害或者侵犯进一步扩大。第六是要求平台发布年度报告,说明近一年内在保护社会职责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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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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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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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8 K3 e$ _$ e2 H 第一条 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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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6 s- \# p g% S$ `8 v 第二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间的规律和特点,实行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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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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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6 h& C) T( l4 a 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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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U0 u8 m6 {; F0 K# V, X0 t# O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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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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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7 J7 a- V2 d2 L5 \8 f# I4 t 第五条 学校、家庭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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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 l+ [. h8 u* n# K& \$ r 第六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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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l( P- d( ~. w z+ i 第七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显著方式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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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b& W) K0 Q Z( |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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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行业规范,指导会员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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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W: s* g3 i. e# R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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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加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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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m9 J0 n% o4 ]- F" t+ t 第十二条 对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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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网络素养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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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并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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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形成、网络法治观念培养、网络使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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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公益性上网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加强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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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为中小学校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指导教师、政府购买服务或者鼓励中小学校自行采购相关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优质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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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的,应当通过安排专业人员、招募志愿者等方式,以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指导和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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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I N% ]3 T1 m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提高学生网络素养等内容纳入教育教学活动,并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建立健全学生在校期间上网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管理未成年学生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培养学生网络安全和网络法治意识,增强学生对网络信息的获取和分析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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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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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R' E; M. s t( r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发、生产和使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网络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和未成年人模式、未成年人专区等网络技术、产品、服务,加强网络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促进未成年人开阔眼界、陶冶情操、提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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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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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需要,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要求,指导监督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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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8 N9 T) q8 b, P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当在产品出厂前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智能终端产品销售者在产品销售前应当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情况以及安装渠道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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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合理使用并指导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等,创造良好的网络使用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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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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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J) t2 s) X& f( E$ m! O x/ h (一)在网络平台服务的设计、研发、运营等阶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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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0 u0 Y7 N6 n+ @2 {, }# Q (二)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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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5 ^3 C% h7 s/ U( v (三)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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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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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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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d- k, d1 P3 V9 c M (六)每年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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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的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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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F$ L- b+ p5 l7 K& N' S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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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和良好品德,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等的网络信息,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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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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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P- L7 p' X3 t) p9 h, A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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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B# K6 S& T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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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j& v) w4 Y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前款规定基础上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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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o% C) V; p9 i; C U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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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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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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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推送或者诱骗、强迫未成年人接触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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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u3 V+ f n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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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r+ N L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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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 j# I ^( V6 Z( R+ D) h, _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优化相关算法模型,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欺凌信息的识别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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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6 y( k% ^8 {" @6 H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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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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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Z* {9 Z4 [: W7 \ 第二十九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发现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的用户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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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未予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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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国家网信、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的,或者发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未予显著提示的,应当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依法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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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个人信息网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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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7 e/ m) ^1 _: _ X 第三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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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不得向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用户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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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关于网络产品和服务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不得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为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同意处理未成年人非必要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拒绝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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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掌握个人信息范围、了解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指导未成年人行使其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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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2 T" g' x! X5 `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请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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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查阅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种类、数量等的方法和途径,不得对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合理请求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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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v3 F& ^) ?+ c (二)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功能,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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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T( l/ L* J: x# q+ P2 U. c3 Z (三)及时受理并处理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申请,拒绝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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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N" o+ [7 j( F 对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提出的转移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请求,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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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P- ]+ [5 t 第三十五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启动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网信等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事件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信息推送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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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者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及时发布相关警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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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u+ `/ t" y6 T! o1 X+ @ 第三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访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相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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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W- G. P2 C" r+ G 第三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每年对其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及时报告网信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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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o8 O2 C; m4 W, c5 T 第三十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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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未成年人私密信息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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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网络沉迷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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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K: |. s/ B9 G; C' N/ E, m 第三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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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从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预防和干预活动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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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2 p W! [. Y$ f" D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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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关注未成年人上网情况以及相关生理状况、心理状况、行为习惯,防范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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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和规则,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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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 w* s, ~, m& X$ V& v2 g2 C 第四十三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坚持融合、友好、实用、有效的原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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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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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网络社区、群组、话题,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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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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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2 V% N! o. A* v: w/ A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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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j! E, h2 i' q( Z 第四十七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游戏内容或者游戏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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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适龄提示要求,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通过评估游戏产品的类型、内容与功能等要素,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明确游戏产品适合的未成年人用户年龄阶段,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界面等位置予以显著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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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 m7 G$ a7 G& m) @8 { 第四十八条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义务的情况,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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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7 f! Y& O) o4 K% y1 e6 E3 a3 |! U 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段、时长、消费上限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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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指导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所致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基础研究和筛查评估、诊断、预防、干预等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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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3 ?- E! Q4 C1 Y+ Z' f 第四十九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虐待、胁迫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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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4 T5 F. F9 t 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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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j; h& x0 d& E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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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 n' e) ? 第五十一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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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x3 ]( n% o9 o" R+ [! R( `4 K. z 第五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监护人所在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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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8 v6 d3 ~% u7 O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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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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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u4 F- h( w0 ^. Q1 B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未成年人保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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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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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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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网络产品和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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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 {$ u7 A1 g& p6 n9 H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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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v0 W6 w! E) ]; y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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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J8 I+ \; T4 Z: D$ j% N0 J" H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智能终端产品,是指可以接入网络、具有操作系统、能够由用户自行安装应用软件的手机、计算机等网络终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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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r6 L$ r8 R* ^* l$ E* m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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