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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彭晨宇因企业5年未涨工资决定离职。他提前30天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了纸质辞职报告,报告是他根据从网上下载的模板改写的,文末有“请批示”字样。当年4月23日,彭晨宇打包办公用品离开企业。让他意想不到的是,在5月20日,他收到了法院传票:企业状告他旷工,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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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彭晨宇提交的辞职报告上有“请批示”字样,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彭晨宇的行为属于旷工,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 [! E$ w6 O6 ?( t" U, f( |: O
- X) a) m) \2 z7 H. G& I( o无独有偶,2020年7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还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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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8 w# [& d% j! r6 k一家高新企业的员工王庆珂因企业未缴纳社保,且拖欠两个月工资6400元,向企业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等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经济补偿。 2 a3 f7 h5 W V7 V; @ O
( w: v' G2 r7 y; c2 M# F然而,由于王庆珂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从网上下载的模板,其中并未写明离职具体原因。最终,在法庭调解下,王庆珂只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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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现实中,劳动者在离职时因为离职文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不在少数。看似“差不多”的文书内容,在劳动者维权时却会带来“差很多”的结果。律师提醒,劳动者离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离职文书,学会“堵漏避坑”,写清离职原因和补偿金额等内容,慎用“申请”“批示”“请求”等词语,对于格式条款,要敢于提出疑问,谨慎签字。 ( [$ m3 ^7 {2 X# O"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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