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线
- 打卡等级:女儿国进士
- 打卡总天数:246
- 打卡月天数:3
- 打卡总奖励:3397
- 最近打卡:2026-11-05 09:52:27
版主
- 积分
- 28866
|
星级打分
平均分:0 参与人数:0 我的评分:未评
基本事实:
- F) G0 B( f x- Z8 Y: f0 \$ R+ l( Z, _( q I4 X _$ J! {2 o2 r
2015年8月24日,杨某进入漫游公司工作。
: o$ X# v/ ?+ a1 e! x
, Q9 t% z0 v, L; D! C) [2 I漫游公司持有一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漫游公司作为甲方、杨某作为乙方、案外人李某作为丙方,相关内容为:“经三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截止日为2016年11月30日。”“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办理离职手续”“自2016年12月1日起,丙方与乙方建立新的合作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具体协议内容由丙方与乙方自行协商),乙方按照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发放合作佣金。”“本协议作为乙方与甲方劳动关系、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加班、年休假、经济补偿等相关问题的最终结果,自本协议签字完毕,即表示对该结果的认可。除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外,就劳动关系、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加班、年休假、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相关问题,甲方不再向乙方承担其他义务,乙方也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 X9 u: T8 V
) M3 F2 c( }5 S1 n1 K上述协议落款处“甲方(盖章)”一栏加盖漫游公司人事专用章,“乙方(签字)”一栏签有杨某名字并写明落款日期为2016年12月1日,“丙方(盖章)”一栏签署有李某名字并写明落款日期为2016年12月1日。' a& Z, I( L" _/ J" Q/ M1 s
" [6 e% H. J! O$ ? C( t7 o) L$ i之后,杨某申请仲裁,要求漫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时要求支付平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及提成。9 }( d" [: O" E# d6 ~: D& o
8 Q6 M' \" I' O! U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漫游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2,875.54元(8,583.69元×1.5个月)。漫游公司对此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 A8 W! o7 i: r
' [9 M/ a2 N9 x
一审法院认为:1 B l9 [1 ^& g9 X
5 h/ b! r: U. ~$ F- Y9 d8 ^8 f0 k# m
漫游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仲裁裁决同样作此认定,杨某未提起诉讼,视为服从,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1 @0 f# D( z2 O
3 |; ^5 ]( e9 ]
漫游公司主张,双方当事人就经济补偿等解除劳动合同后续事宜已协商一致全部了结,并为此提供了《协议》证明。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见,该《协议》是漫游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签订协议时采用的统一格式的文本,其中第七条写明“除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外,就劳动关系、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加班、年休假、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相关问题,甲方不再向乙方承担其他义务,乙方也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明显属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漫游公司要求以此条款作为不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据,于法有悖,一审法院不予支持。0 d0 @& Q7 _) P( F
$ l! _, u5 B5 F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经协商一致解除,漫游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由杨某先行提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漫游公司对仲裁裁决确定的经济补偿金额无异议,杨某亦未对此提起诉讼,视为服从,故一审法院根据仲裁裁决确定的金额认定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
8 t. e5 Z. p% O5 y. }" O1 v9 f9 m5 w
杨某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8 \: B, B0 o+ p) H9 [& s' V
7 o- G/ w: D% b" p5 r
据此,判决:漫游公司支付杨某经济补偿12,875.54元。2 K( K+ V1 P6 t+ F% I
. D4 n* @! a Y4 f
漫游公司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漫游公司无需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该《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单位不再向劳动者承担其他义务,劳动者也不再向单位主张任何权益。现劳动者要求补偿金与协议约定不符,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 H- x5 ?+ s( w- [% L- D) h1 _, L" E9 c$ c
二审法院认为:
9 I$ j: B6 y5 U6 w1 E% n( l! I; o4 F7 e, B- V
本院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漫游公司上诉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单位不再向劳动者承担其他义务,劳动者也不再向单位主张任何权益。现劳动者要求补偿金与协议约定不符,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对此,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该《协议》系由漫游公司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而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理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然作为用人单位的漫游公司对于涉及双方间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却作出免除其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条款当属无效。据此,一审法院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漫游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先行提出为由判令漫游公司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漫游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_* L/ I9 U+ I5 S |
女儿国免责声明
1、本主题所有言论和图片纯属会员个人意见,与本论坛立场无关
2、本站所有主题由该帖子作者发表,该帖子作者与女儿国享有帖子相关版权
3、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转载或引用本文时必须同时征得该帖子作者和女儿国的同意
4、帖子作者须承担一切因本文发表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本帖部分内容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本站所有带作者名的小说均收集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只提供整理校对排版
7、如本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
8、女儿国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贴者而删除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