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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载同事下班,结果出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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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0 18:2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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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的小杨与小陈是关系不错的同事。然而小陈的一次好心搭载,却令小杨不幸身亡,小陈也被小杨的家人告上法庭索赔180万元。近日,杭州滨江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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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载人,遭遇事故引发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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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8日,天下着雨,公司业务繁忙,直到晚上十点同事们才陆续下班。考虑到天气差、时间晚、难打车,小陈好心提出要用自己电动自行车免费送小杨回家,小杨一听一口答应,两人于是一同搭乘电动自行车离开了公司。( S3 ?( l, X) a4 }* I' i: Y; a( q2 s

/ X( v# R" f5 @9 ?* n4 B6 p* b没想到不幸就这么发生了。当车行至某路口时,由于路面颠簸、雨天路面湿滑,小杨一时没有抓稳,从电动自行车上重重摔下,头部着地受伤。小陈立马停车拨打120,将小杨送往医院。经过两天两夜的抢救,小杨还是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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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故引发的根本原因是小陈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存在违反规定载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交警认定小陈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杨不负事故责任。小杨的近亲属多次与小陈协商赔偿事宜,但因赔偿数额较大,一直未能达成一定。不久之前,小陈收到法院传票,要求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8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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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8 _7 H$ d' k5 ^: A双方担责,按过错程度酌情赔偿* P* O. W3 h. L7 z' [- H( M, \

5 j  A4 v% ]3 E2 K3 ]6 r滨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面,本案中小陈出于善意同意小杨搭乘其电动自行车,其行为符合好意施惠的行为特征。但小陈在驾驶车辆时仍然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好车辆,不能因为免费搭乘而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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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 b# \8 \& ^8 v/ o) G小陈在事故发生时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规定,应承担小杨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小杨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对自身的生命健康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其在乘坐电动自行车时未佩戴头盔、未抓牢扶好,导致从电动自行车上摔下,因此对损害结果的扩大也有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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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l4 G/ s* x  q4 q2 p3 k  ^' O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酌定由小陈承担80%的赔偿责任。故对于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等损失,按照法院酌定的责任比例,扣除小陈已先行垫付的1万元, 判决小陈赔偿经济损失13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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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 I* s8 m' K9 c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也倡导民事主体积极从事互帮互助的民事行为。 但好意施惠关系中的施惠人亦应尽到注意义务,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因为好意施惠而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避免“好心办坏事”。8 q, H8 x5 a/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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