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我的广告
     
切换到窄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海门地区修电脑装监控,请加我好友!
查看: 562|回复: 0

人社部关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答复

[复制链接]

  离线 

  • 打卡等级:女儿国贡士
  • 打卡总天数:123
  • 打卡月天数:13
  • 打卡总奖励:1594
  • 最近打卡:2026-06-18 09:57:53

1998

主题

18

回帖

1万

积分

版主

积分
19046
发表于 2024-11-15 19: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星级打分
  • 1
  • 2
  • 3
  • 4
  • 5
平均分:0  参与人数:0  我的评分:未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61号建议的答复
6 }3 L4 m$ s2 q3 R
7 Y- T' E. @5 p/ ?& P1 A人社建字〔2020〕166号
* W, ?' v3 C1 N- C# e  G! w5 p2 S- ^0 A  f1 A% l& R5 m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0 v% G, c0 a$ }1 P! V) Q2 l, S
  K/ V) n1 s& y4 u7 A( J" h; h8 G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延伸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发生工伤的情形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该规定参考了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6 Z+ ], |4 E: n% h

: q7 C7 u6 d& ^* X" L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该条款在适用时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我们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二是“上下班途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所以,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
5 Z6 t9 G5 Q9 m8 s3 ]+ A4 T+ H% P1 K, N) C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我们将加强研究,提出优化方案,条件成熟时配合立法部门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在此之前,我们将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依现行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相关案件。
1 ?* k0 X8 k2 J, b9 M' g- v- T4 ~" q0 W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 l8 K9 U$ v( [1 j* j
3 I/ g2 w: c/ U6 s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9 j2 s: S- E8 H6 ?- o1 l
女儿国免责声明
1、本主题所有言论和图片纯属会员个人意见,与本论坛立场无关
2、本站所有主题由该帖子作者发表,该帖子作者与女儿国享有帖子相关版权
3、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转载或引用本文时必须同时征得该帖子作者和女儿国的同意
4、帖子作者须承担一切因本文发表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本帖部分内容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本站所有带作者名的小说均收集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只提供整理校对排版
7、如本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
8、女儿国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贴者而删除本文
贡献值排行榜: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女儿国小说网》

GMT+8, 2026-6-21 04:29 , Processed in 0.177256 second(s), 3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