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怀柔,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1987年10月,苏怀柔入职北京某县粮食局,双方签订了《农民合同工合同书》。 8 H! P& Y# F. K+ U, d1995年11月,粮食局为苏怀柔办理《聘任制干部审批表》,聘任苏怀柔为粮食局干部,并经人事局审批。/ W" L9 P; l6 x$ w0 G( n' F' p
2004年,粮食局进行机构改革,设立粮油公司,原粮食局的员工、经营职能转至粮油公司。 7 ^ F% X3 q0 d# o1 W5 q苏怀柔工作期间,先后担任粮库职工、粮食局行政科科员、粮食局工会科员、粮食局工会团委副书记、粮油公司工会副主席、计生办主任等,2010年10月起,苏怀柔担任粮油公司工会主席(享受粮油公司副总经理待遇)。2 Q( l* f2 Z8 a$ y" ~) S
2015年11月,粮油公司与苏怀柔协商,苏怀柔不再担任工会主席,此后苏怀柔不再到岗工作,粮油公司按照公司副总经理待遇的60%向苏怀柔支付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双方未就此签订书面协议。 ! G1 w. \9 \0 o" \/ k; _2020年12月15日,粮油公司以苏怀柔年满50岁到达退休年龄为由,要求苏怀柔配合办理退休手续。苏怀柔认为其为干部身份,未达到退休年龄,不同意办理退休手续。 8 ~; j, J7 N) ?2020年12月起,粮油公司不再支付苏怀柔工资,不再为苏怀柔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 Z( m& n3 N% n( _. o. U' Y+ O5 p9 Z2021年2月1日,双方就退休年龄问题及工资问题发生争议,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 E4 Y3 K% E$ A. L- j3 l# W8 c( u一审判决:苏怀柔为干部身份,应当适用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标准 " T- M3 g* Q, f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苏怀柔是否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即在苏怀柔应适用女工人年满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标准还是女干部年满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标准。 ( Y' Q8 J% y# s7 c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依据该规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以退休前其身份及岗位作为区分标准,女干部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女工人5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 * m, E( Y1 L; e* _ w) e+ j本案中,苏怀柔自1995年11月经原粮食局、人事局审批确定为干部身份,并长期从事管理工作,应认定苏怀柔属干部身份。虽然2015年11月以后苏怀柔不再担任工会主席,并按照双方约定不再到岗工作,但苏怀柔的干部身份并未改变,应当适用女干部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标准。现苏怀柔未满55周岁,应认定其与粮油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粮油公司要求其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 S9 G- x1 l' [6 r5 Z
苏怀柔要求粮油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照双方约定支付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 ?$ p& M7 ?+ X, l2 K综上,一审判决确认苏怀柔与粮油公司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苏怀柔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工资91 504元;公司继续履行与苏怀柔之间的劳动合同。 ( O$ E0 I; ?$ t3 Q, s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 a, m- Z G# ^$ C: G1 K
二审判决:目前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照干部、工人的身份来确定,而是按照管理岗与非管理岗的岗位区别来判断 3 }" g7 s; j: ^2 X! U1 s+ d$ K8 N) X2 ]+ u
二审法院认为,法院查明法律法规及人社部门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如下:$ O+ v" D/ Y, F. m
5 i! P' x( S, w5 ]/ o8 F2 L(一)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成文规定+ C3 c+ M. l: C7 l0 D5 `
. m) L- w2 n! s5 g# C" J- U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 k" a p* D7 S/ N, }! A K+ z) e! Y3 t, X' {2 ? K+ f& o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8 c2 w+ m) [6 S1 I & F& s, E' I! R" j' L1 I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岁,女工人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即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 D% s9 U1 ^1 `1 {
/ F1 \( X! a# l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岁,女工人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3 [( I! m3 S; d8 i9 g: x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