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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有个根深蒂固的误解:试用期就是"随便开人期"。公司觉得试用期可以随时让你走,员工也觉得自己在试用期"没有保障"。我都想不通这个误解是怎么传播开的——因为真实的法律规定跟这个完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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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讲一个2026年7月深圳龙华法院刚判的案子。周某入职一个月后,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他,理由是工作过失、汇报不及时、纪律涣散。周某申请仲裁要求赔偿金,公司辩称"试用期就是考察期,不合格就可以解除"。法院怎么判的?"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周某在试用期内存在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形,仅凭主观臆断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判决写得很直白:你说不合格你拿证据,拿不出就是违法。 9 Q+ r, _ [/ |" _1 y+ f8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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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退,法律到底怎么规定的?三个门槛,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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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 T" T, ?* s( i; D7 o" U第一道门槛:录用条件必须事先明确告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试用期解除的唯一合法理由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问题来了:录用条件是什么?你入职的时候公司跟你说过吗?写在合同里了吗?有没有具体的、可量化的标准?广州白云法院2026年7月判了一个案子:钟某入职4天被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法院审理时发现,公司拿不出任何事先制定的录用条件——你说录用条件是什么都不知道,凭什么说人家不符合?判决:违法解除,赔偿金支付。 6 d6 {5 u5 N# m1 w5 K2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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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道门槛:举证责任完全在公司。很多人以为试用期被辞退要自己证明自己胜任,错了。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公司说你不行,公司拿证据。拿不出证据,就是你行。这个举证责任倒置,让多少想"随便开人"的公司栽了跟头。 4 v& i8 H. z: r2 W# }$ m)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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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道门槛:即便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不能随意操作。广州中院2026年5月审结的一个案子:黄某试用期被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但公司在解除前从未告知黄某具体的考核结果和评估过程。法院认定:程序严重缺失,违法解除。解除必须有说明理由、有评估过程、有告知程序——不是HR一句"你不合适"就结束了。 5 V: `) {& M" E% H& Q
c$ `, a& Q. U% V2 I还有两个很多公司常犯的错误。第一,试用期不能只约定在劳动合同里、不约定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试用期也要交社保。《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保登记。试用期也是"用工",也要交社保,没有例外。 " K8 o+ p. K- @' V6 Z
9 V3 k, P) B+ }9 i. F: m* V遇到试用期被违法辞退怎么办?第一,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写清楚解除理由;第二,要求公司出具录用条件、考核标准、评估记录——这三样拿不出来就是违法;第三,如果公司拿不出来,协商不成直接申请仲裁,主张2N赔偿金。试用期不满半年的话,赔偿金按半个月工资乘以2,也就是一个月工资。虽然金额可能不大,但法律的边界就是这样一厘米一厘米守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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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1 f6 D* C* Z ?试用期不是你的"保护空白期",更不是公司的"法外之地"。法律在试用期辞退上设置的防线,比你以为的坚固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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