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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性犬(藏獒、比特犬)咬伤人,即使受害人故意挑逗,饲养人也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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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养藏獒、比特犬、杜宾犬,出门不拴绳吓到孩子、咬伤路人,很多饲养人最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谁让他逗狗了?自己主动招惹,被咬了活该。不少旁观者也觉得有道理:烈性犬来就凶,你非要去摸、去逗、去挑衅,被咬了当然自己负责。
但这是普通人的常识,不是法律的规则。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法律适用的是绝对无过错责任——哪怕受害人有故意挑逗行为,饲养人也不能免责,更不能全推给受害人自己承担。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白纸黑字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规则没有例外。养了法律禁止的烈性犬,本身就是违法在先,无论有没有拴绳、无论对方有没有挑逗,只要咬了人,饲养人就得担全责。
一、核心法律与官方文件依据(现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G2 X) m8 J4 h  p* ~9 A
  • 饲养的普通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M$ J* z: A  @7 L, r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4〕12号)第二十三条
    # U# n6 H; }( T2 W8 t' b1 ~" b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裁判规则0 A& f1 e8 x0 Z% [' |/ h* |) C
    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饲养人采取了何种管理措施,也不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逗弄行为,饲养人都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存在法定减责或免责事由。
    ! c( Y) p! D0 Z& e" |$ H5 d6 @
二、烈性犬伤人责任:为什么故意挑逗也不能免责?
同样是狗咬人,普通犬和烈性犬的归责规则完全是两套逻辑。烈性犬适用最严格的绝对责任,核心原因有三点。
1. 归责原则升级:从过错推定到绝对无过错
普通犬伤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推定饲养人有过错,饲养人能证明自己没过错、对方是故意的,就可以免责或者减责。
烈性犬伤人适用绝对无过错责任:不考虑饲养人有没有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有没有过错,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饲养人就要承担责任。
这是法律针对高度危险物的特殊规制规则,和高空抛物、易燃易爆物品致损的逻辑一致——风险越高,责任越严。
2. 免责事由完全排除:受害人过错不是减责理由
对于普通犬,受害人故意挑逗、主动攻击,可以减轻甚至免除饲养人责任。
但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司法解释直接排除了所有免责和减责事由:
  • 受害人故意挑逗,不减轻责任;
  • 受害人有重大过失,不减轻责任;
  • 哪怕饲养人拴了绳、戴了嘴套,只要是禁养烈性犬,咬了人照样赔。
    $ r. A1 D0 Z3 o" f7 O5 N
简单说:只要你养的是法律禁止的烈性犬,你就没有任何可以用来抗辩的理由。
3. 立法逻辑:饲养人违法在先,本身就是重大过错
烈性犬不是普通宠物,是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的危险动物。各地养犬管理规定明确将藏獒、比特犬、杜宾犬等列入禁养名录,禁止在城市、居民区饲养。
饲养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根源。法律不能让一个违法行为人,以“受害人有过错”为由来逃避自己违法造成的后果。
三、官方公开真实判例案例1:未成年人挑逗禁养杜宾犬被咬,法院判决饲养人全额赔偿案情
杨某违反当地养犬管理规定,在小区内私自饲养大型杜宾犬(属于当地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种),日常未采取拴绳、戴嘴套等安全措施。2025年9月,林某等几名未成年人在小区玩耍时,出于好奇上前靠近并有轻微挑逗动作,杜宾犬突然失控扑咬,造成多名未成年人受伤,共计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9300余元。
事发后杨某辩称,受害人主动挑逗犬只,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只同意承担部分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饲养的杜宾犬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主张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受害人是否存在挑逗行为,不影响责任认定。最终判决杨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全额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9320.04元。
典型意义
这是烈性犬绝对责任的典型体现。哪怕受害人有挑逗行为,哪怕是未成年人主动靠近,只要犬只是禁养烈性犬,饲养人就必须全额赔偿。“对方逗狗”从来都不是烈性犬伤人的免责理由。
案例2:未拴犬只致人躲避摔倒,无接触也构成侵权全责案情
高某饲养大型犬,外出时未束犬链、未采取约束措施,犬只突然向路人欧丽珍逼近,欧丽珍因本能恐惧避让摔倒,造成骨折。高某辩称狗没碰到人,是对方自己过度惊慌摔倒的,自己不该负责。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未被约束的犬只突然逼近,普通人产生本能恐惧进而避让摔倒,损害与犬只违规饲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无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主动挑逗、追赶等故意或重大过失。最终判决饲养人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损失。
典型意义
烈性犬伤人不一定要咬到、碰到。只要是违规饲养的危险犬只导致他人受到惊吓、躲避受伤,同样构成侵权,饲养人同样要承担全部责任。
四、90%人容易踩中的7大法律误区误区1:对方故意逗狗,被咬了自己全责
错。
3 Z) a* ?/ u, Q, A( N! T普通犬遇到故意挑逗可以减责免责,烈性犬不行。只要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哪怕对方主动挑衅、故意逗弄,饲养人也不能免责,更不能让受害人自己全责。
误区2:狗拴好了咬人,就不用赔
错。
1 E& h9 u6 `$ i; T; \& o$ n3 f1 s拴绳只是基本管理义务,不是烈性犬伤人的免责理由。养的本身就是禁止饲养的犬种,哪怕拴了绳、戴了嘴套,只要咬了人,饲养人依然要承担全部责任。拴绳做得好,只能说明没有额外过错,不能免除基础责任。
误区3:私闯民宅被狗咬,饲养人无责
错。: `: w5 |2 h& V, Z' |, q
住宅受法律保护,但烈性犬不受这个例外。哪怕是他人私闯民宅,禁养烈性犬咬伤对方,饲养人依然要承担责任,只是可能根据对方闯入的过错适当减轻,但绝对不能完全免责。
误区4:只有藏獒、比特犬才是烈性犬
错。( L$ m' S1 ]4 D8 y: m
烈性犬名录由各地养犬管理规定明确,常见的杜宾犬、罗威纳犬、德国牧羊犬、斗牛梗、土佐犬等,多数城市都列入禁养烈性犬名录。不是只有名字带“獒”“比特”的才是烈性犬,养之前先查当地规定。
误区5:饲养人不是狗主人,就不用担责
错。
& ~, H! ?- x* W# b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帮别人喂狗、遛狗的临时管理人,借狗养的人,只要实际管理控制犬只,就要承担责任。狗主人和管理人不一致的,受害人可以找双方一起赔。
误区6:只有咬伤才叫损害,吓摔倒不算
错。
0 w7 Q6 j" b3 g# v! u饲养危险动物导致他人恐惧、躲避、摔倒造成受伤,只要存在因果关系,同样构成侵权。没咬到、没碰到,不代表没损害,该赔的一样要赔。
误区7:烈性犬咬人只是赔钱,不会坐牢
错。
9 }' M9 b3 q5 d7 y民事赔偿只是基础。如果饲养人严重疏于管理,烈性犬致人重伤、死亡的,还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不是赔钱就能了事,情节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
五、维权与合规指南(建议收藏转发)被烈性犬咬伤维权步骤
  •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当场拍照录像,记录犬只特征、饲养人身份、事发地点;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制作笔录、固定事实;留存全部就医记录、医疗费票据。
  • 确认犬只性质:向当地公安、城管部门查询,确认该犬只是否属于当地禁养烈性犬,这是责任认定的关键。
  • 协商赔偿:一并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构成伤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 诉讼维权: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将饲养人、实际管理人一并列为被告;禁养烈性犬伤人的,直接主张全额赔偿,无需考虑自身过错。
    ; W( d1 x  j, |' g2 [0 U
养犬人合规提醒
  • 红线底线:坚决不饲养当地禁养的烈性犬、大型犬,这是避免所有风险的根本。
  • 普通犬管理:外出必须束犬链、戴嘴套,主动避让老人、儿童、孕妇,乘坐电梯避开高峰。
  • 登记防疫: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定期接种狂犬疫苗,留存免疫证明。
  • 风险预判:烈性犬不仅赔得多,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不要心存侥幸。
    2 v  U. Q7 ?  f7 L$ m) K! b
写在最后
养犬是个人喜好,但不能建立在他人的安全风险之上。
普通犬有普通犬的规则,烈性犬有烈性犬的红线。法律对烈性犬设定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不是偏袒受害人,而是因为饲养禁养犬本身就是在人群里埋下一颗不定时炸弹。
你可以喜欢烈性犬的威猛,但你要为它的所有行为负全责。哪怕别人有不对、有挑逗,只要你养了禁养的狗,责任就全在你。
也提醒所有人:遇到陌生犬只,尤其是大型犬、烈性犬,不要靠近、不要挑逗、不要喂食,保护好自己和孩子。真遇到违规饲养烈性犬的,及时向公安、城管部门举报。
身边有养犬、遇到过犬只伤人纠纷的朋友,转发本文看清法律边界,守好规则,也护好自己。
[size=2em]“声明:本文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法律科普内容,仅作通用普法参考使用,不构成任何维权、诉讼或养犬决策依据。文中全部法律条文、责任认定、赔偿规则均引自全国人大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现行有效官方文件与司法解释;所有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官方公开生效裁判与权威法治媒体正式报道,案情与裁判结果均可核验。个案因犬只性质、管理情况、损害后果不同,责任结果存在差异,具体案件责任与赔偿金额,请以属地司法机关生效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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