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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位校友和所在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未能就补偿金达成一致,双方僵持不下,即将进入仲裁环节。
她的个人诉求中,有两个细节有必要单独说一说:一是个人诉求2N,二是计入补偿金计算基数的年终奖按照上一个年度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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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说2N的问题
此前她和我私聊过大概的情况,虽说公司方的流程有瑕疵,但还没有严重到明显违法的地步,而且解除的主要原因也确实是因为业务不赚钱砍掉导致人员富余,转岗期间个人又病假,待遇也没谈拢,最终没有成功转岗,公司方给了超过N+1的赔偿标准,个人一直在纠结,最后还是没有签协议。如今提出2N的诉求。
说实话,作为HR,我看到2N的诉求一般是不愿意跟个人去耗费时间谈的(但还是得至少谈一次,程序必须有),这种几乎是不可能达成一致的。虽然对部分HR的能力、工作方式不太认可,但大部分HR还不至于采取明显违法的方式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流程、书面材料上存在一些小瑕疵也在所难免(此刻,你需要一位经验丰富的HR顾问——雷叔自荐
)。 当然,对于个人来说,提出2N可能很多情况下也只是一种谈判策略,逐步做出点让步,希望最后达成比正常的N+1更好的结果。想法是好的,但是初心……
其实,HR也是打工人,绝大部分HR从内心还是会建议老板依法协商解除、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与员工好聚好散,但不排除个别老板不愿意,指示HR尽可能不给补偿金让人走,这样的企业,对个人而言,早点离开是好事!其实在更早里就应该看清老板的面目了,这样的老板不值得伺候!(这事跟HR大概率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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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北京一位认识10多年的朋友和单位协商解除,向我求助怎样拿到更多的补偿金。我没有给对方支招。对于类似的情形,奉劝广大HR同仁也别出什么馊主意!你所给出的馊主意,总有一天会被拿来用在你身上!
当然,也奉劝一下做劳动关系的HR们,工作中还是得注意合规,别给员工留下什么把柄,别给自己找事!老板提出的恶意降低补偿金的要求,要明确指出问题和可能的后果,尽量善待离职员工(严重违纪、人浮于事的除外)!
员工方面,也别指望着在N+1之外拿到更多了,把HR惹毛了,对你没有什么好处——这不是威胁,而是实话实说!
(二)再说年终奖计算标准问题
年终奖应该计入补偿金基数,这个在法律上其实是没有什么争议的;但是,在具体执行上,不同地区还是稍微存在一些差别的,有的省份是明确年终奖按照实际数全额计入补偿金计算基数,有的省份则是允许企业对年终奖进行折算后计入补偿金基数,比如雷叔所在的江苏省。
C6 c1 I$ B+ S! Y2 ~, A% B( L年终奖折算是按照计算补偿金时归结为上一年度的工作月数除以12乘以上年年终奖标准。为方便理解,举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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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24年6月30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计算王某平均薪酬的周期应该是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共12个月),假定在上述期间王某每个月固定薪酬8000元(税前,下同),2023年年终奖为15000元,那么,折算进入经济补偿金的年终奖=15000÷12×6=7500元。相应地,计算王某经济补偿金的月均薪酬=(8000×12+7500)÷12=8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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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点,年终奖计入补偿金基数,均指应该归结为近12个月内的年终奖计入补偿金基数,与更早以前发放的年终奖没有关系;同时,如果近12个月内发放过两个年度的年终奖(个别企业可能会出现某个年度年终奖发放时间滞后较多的情形),本着公平原则,应按照年终奖的实际归结周期只计算最近一个年度的年终奖,而不应该把两个年度的年终奖都计入补偿金计算基数(本文开头提到的那位校友正好就遇到了这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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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8 T2 R$ L% B. u& D(三)最后要说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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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肯定会有很多非HR的小伙伴会说,咱们国内的企业太不大气了,你看看人家外企,补偿金几乎都是超过N+1的。其实,这事吧,其实得两方面看。一方面,有可能是幸存者偏差,我们只看到了超过N+1的补偿金,但这并不代表所有外企都是这么做的;另一方面,确实有部分外企对社会形象比较看重,而且,他们往往希望尽快完结裁员这种事,所以,宁愿稍微多支付点成本。而咱们国内的很多企业在这方面的意识相对比较弱,所以不太愿意支付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当然,这已经是无可厚非的事了,毕竟人家是依法办事了,既合情又合理!
! v7 b+ ?7 }- H1 [8 [/ A管理的本质,是要激发人性中的善意。无论是单纯从人的角度,还是从法律的角度,都要求企业经营者依法办事,不能损害员工的合法利益。HR的角色决定了其不能唯老板马首是瞻,而应该敢于“批龙鳞”,大胆指出老板的错误!当然,自己的工作中更应该做到合规,不留瑕疵,并随时做好帮助老板收拾烂摊子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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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6 [2 O* a; `2 M对于离职员工而言,尽量还是好聚好散,尽可能不要去仲裁、诉讼(当然,如果企业方面是明显违法,那也别犹豫),非常耗费精力(只要企业想“玩”,可以把整个纠纷处理周期拉长到2年,想想你2年内都要处理这事,闹心吧),而且未必能多拿到补偿(如果请了律师,可能多出来的部分还不够支付律师费)!见好就收,尽快了断!轻装踏上新的旅程!而且,说实话,企业没有义务支付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个人别想着最后“敲一笔”这样的小心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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