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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不能写离职原因
2 d; _* O4 @1 f/ y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 b" ^) w9 R" h该规定并未要求写离职原因,而且条文里也没有“等”字,所以不能轻易做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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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里写了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比如工作态度、能力、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负面评价,各地裁判口径整体上持否定态度。
" u& B2 J* c+ b) x因此,本人认为,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应当做限缩性解释,或者严格按照文义解释,不能扩大解释。按照该规定,离职证明是不能写离职原因的。
. g% C) ^1 F0 J! f, D6 U* O为了印证这一点,我们再来看原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二款。该款规定:证明书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同时,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以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 w$ J: p' ^; q3 k! b* `; w把上述这两条规定放在一起理解,不难看出:如果劳动者不要求写离职原因,用人单位是不能主动写的;只有劳动者要求写离职原因,用人单位才应当客观地载明离职原因。
1 G; q; z, c4 ]0 N m* G7 ^所以,针对“能不能写离职原因”,的结论是:原则上不能写,除非劳动者主动要求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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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失业金申领条件上分析,要不要写离职原因
9 X0 A! Q( K* m _" A1 i《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6 n! E$ N v: I, }此外,《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七条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三)失业登记;(四)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6 F! |# P4 o1 ~; H+ \3 J按照上述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核心依据,就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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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角度来说,似乎用人单位提供的离职证明,应当载明离职原因。试想一下,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离职证明没有载明离职原因,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如何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金申领条件呢?
6 u. X8 c& q1 X' b% v$ k1 r所以,从逻辑上讲,似乎离职证明必须载明离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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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导致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实务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间的脱节,甚至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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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务中的破解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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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结合实务来判断离职证明到底要不要写离职原因。
: A/ N7 P3 |7 y; f: E以陕西省为例,用人单位在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线上操作系统办理社保转出手续时,系统会要求用人单位对“停保原因”予以明确。
* |/ ?( G6 K1 i/ s& `3 t/ {/ w系统提供的停保原因选项包括: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撤销;用人单位提前解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等。如下图:
; U i, B2 ^0 }' @! n7 ~4 X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办理停保时,社保部门会要求写明离职原因。这个停保原因,就可以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核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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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按照陕西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如果对失业原因存在异议,经办机构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情况说明,或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法律文书等材料,对失业原因进行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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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B4 S& v4 `7 [" z2 d& T5 G按照该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并不是判断劳动者失业原因及是否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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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从“要不要写离职原因”这个角度来理解,不能凭借实务中对失业金申领条件的判断,就突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得出“必须写离职原因”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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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结论是:离职原因原则上不能写,除非劳动者主动要求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