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法外求知 于 2026-5-6 09:30 编辑 ( P5 t5 |: d$ c: L0 }( p2 R) s/ D' X
2020年10月15日,孙小妹与德左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0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约定孙小妹从事置业顾问岗位。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如下条款:
劳动合同约定
第六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以及工作地点,随着甲方业务重心以及城市网点布局进行调整,乙方完全接受甲方自主调整;如出现上述情形,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否则将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 L3 F( N8 V4 a1 e 第十一条:“乙方确认工作地点在上海及环沪内的变更不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愿意接受在上海区域内的工作地点调整。如乙方不服从公司工作地点的安排,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m, B/ I0 l& d6 j$ l n第三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方可以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5.乙方拒绝服从甲方岗位变更通知、工作内容变更通知、工作地点变更通知,或者乙方拒绝服从甲方的工作指令……”( U A, z# n; R!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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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孙小妹所在部门被取消。2022年8月16日,公司向孙小妹发送部门调整报到通知书: $ l( Z0 [( e" P$ W! }& C 2 o6 f. @* l: w7 f- r. n! N
部门调整报到通知书
“您好,现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组织架构调整,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您自身情况对您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现人资通过短信形式正式通知您,调整后您的工作地点为上海市静安区长临路425号;请您于2022年8月17日上午9点30分至该地点报到。请按时出勤投到,如逾期未报到,将按照旷工处理。” 1 h- ^7 q+ x _1 s孙小妹没有去新部门报到,2022年8月23日,公司再次向孙小妹发送部门调整报到通知书。2022年8月24日,公司向孙小妹发送催岗通知书,内容为: % u, [. N; R1 j2 U5 l: Q
催岗通知书
“您好,现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组织架构调整,调整您的工作地点,公司已于2022年8月23日通过短信形式向您进行送达该通知,调整您的工作地点为上海市顾村镇电台路619号,现再次通知您于2022年8月25日9点30分至工作地点为上海市顾村镇电台路619号报到并说明情况。请按时出勤报到,如逾期未报到,将按照旷工处理。未按规定地点打卡,视为虚假考勤。” " S( r/ q/ m0 q8 s2022年8月25日,公司向孙小妹发送催岗通知书,内容为:5 s' K: g# T* m, {' [. e$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