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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5 m0 m1 |- T/ L1 N* S7 p7 p4 I 案情简介
" i6 k8 \, m! [( V% `8 H' O张三称,自200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在李四经营的商店从事售货员工作。 0 v1 l. O0 o0 D8 E5 v/ N
张三起诉要求确认在200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与李四经营的的个体工商户存在劳动关系。
7 k6 G0 D! z. n n) w李四自认雇佣张三从事售货员工作的事实,也认可与张三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1 J8 x [* K f6 b$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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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4 S# j: U B% Z0 l6 O a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人格、经济上的从属性,故劳动关系属于身份关系。 % c& w/ X# y @ D( b* G$ u
本案中,张三要求确认其与李四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身份关系,故李四对存在本案劳动关系的自认,不予确认。 0 p5 {% p1 k4 W' r7 X A
李四的自认不能确认的情况下,张三应当提交本案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张三仅提交一位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及为他人出具的证明,但上述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本案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故张三要求确认本案劳动关系存在的请求,其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 L2 J# S6 {, K' h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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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c- n0 G! h3 { 二审法院认为 . T6 P. _8 K) M! D( o( x& R$ v7 s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使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需以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的存在有争议为前提。 $ M. F4 Z) o# ]8 P; {" C% o( Q& w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对双方之间自200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争议,不存在需要人民法院解决的纠纷或争议,张三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2 @4 i! L! B. C# v+ Y5 y案号:(2024)宁02民终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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