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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后工资骤降,员工离职要补偿为何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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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4 16: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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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我调到新岗位,工资少了一大截,我明明在OA上说过薪资太低了,怎么到头来离职要补偿,法院一分钱都不支持?”* `+ G. h5 E: b) a- Q7 P. a
重庆的曾女士想不通。她在医院从门诊被调至ICU后,连续三个月只拿基本工资,绩效全无。她觉得自己受了委屈,愤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医院补足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 |# v$ }  G2 C2 Z0 G可案子一路打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结果却是:再审申请被驳回。
: u& O  g! \* k; b" z与很多人预想的“单位调岗降薪就是违法”不同,这份裁定解释了用人单位调岗的“合理性”从何而来,更戳破了一个令劳动者扎心的法律真相:+ H; Z* S. R2 O( S3 E
你的身体去了新岗位,你的签字落在了工资表上,你的调岗申请写的是“自己无法胜任”——那法律就可能认定,你已经用行为接受了变更,而不是用人单位在恶意克扣。
! o5 @! X1 n- @1 ^这个案子,是所有“别扭上班族”的一面镜子,也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一份边界样本。它的核心启示很残酷:权利不是凭感觉主张来的,而是靠及时、明确、留痕的方式守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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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s7 d0 `! z/ B: Y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9 Q& v+ z: f1 r2 u7 R; K5 i! b# e" d4 _

& \7 _5 R6 Z6 q+ {2 U+ R民 事 裁 定 书
( {/ {5 [7 k7 u" c& q
/ G- p9 N4 {& F7 y(2026)渝民申315号& e* G5 K5 s0 Y7 v% }7 N. c

4 O  i" X% I% Y8 s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某某,女,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 L) O3 O! }/ g' G) g' a7 Z$ w, r. t" X$ {5 G4 X, H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某医院,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7 d  f, D3 h& r2 N* I$ D- ^

) N1 C1 d! S; \. G2 s, s& T! N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医院院长。- y1 H; E# w: R1 k7 G, ?" g
" \: ~3 S  F% @5 ^
再审申请人曾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某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2民终2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A* j! d2 U6 ^2 n( V8 T: J
+ S8 f5 B' y, _曾某某申请再审称:1.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曾某某同意变更工作岗位及认可只支付基本工资而无绩效工资,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调动岗位时重庆某医院没有明确告知三个月只有基本工资而无绩效工资,也无证据证明曾某某同意该意见,并达成新的合同。当曾某某在收到工资后发现与以前工资悬殊很多时,就通过内部OA系统向重庆某医院提出异议,理由是薪资太低,且没有超出重庆某医院要求的异议期。在重庆某医院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告知了曾某某变更劳动合同,并取得了曾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一审、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2.根据已存在的证据可认定,本案的纷争是重庆某医院调换曾某某的工作岗位,并减少劳动报酬,曾某某不接受,而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重庆某医院应当补足曾某某的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曾某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6 W: F6 s4 Y  L- q) O+ l1 \% l# f+ V+ r# e0 i0 B. D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重庆某医院是否存在扣发曾某某2024年8月、9月、10月工资的情形。对此,本院评述如下:5 v& V' q$ h1 \

+ c7 n( v0 z. n, c0 S* a重庆某医院作为用人单位根据自己工作需要,于2024年8月将曾某某从门诊抽血岗位调整至ICU病房,曾某某在知晓调岗后,并未提出异议,而是接受安排。由于新岗位在工作量、专业要求、工作时间上与原岗位存在较大差别,曾某某尚不能立即适应新的工作岗位,需要在岗培训三个月,故在此期间,曾某某无绩效奖金具有合理性。曾某某在2024年9月绩效表上签字确认,证明其知晓此期间无绩效的事实。曾某某在ICU病房实际工作三个多月期间,重庆某医院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基本工资,保障了其基本生活。2024年10月25日曾某某向重庆某医院提交《调岗申请书》,载明内容系其对现工作岗位自感无法胜任和适应,而请求另行安排工作岗位,同时也表明了其已知晓薪资有所降低的事实,但该申请书并非对薪资降低提出异议。从2024年11月起,曾某某的工资也恢复到原岗位水平,从侧面证明了曾某某的工资变化仅是因工作岗位调整而出现的暂时波动,并不能证明重庆某医院在此期间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曾某某于2024年12月2日以重庆某医院未足额支付2024年8月、9月、10月期间的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对曾某某提出的要求重庆某医院补足2024年8月至10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 S3 k3 v5 Q' t. t8 U* R. o5 p) W! F& e( b/ `2 n" T
综上,曾某某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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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2 C2 t3 D) v( B. V驳回曾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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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何毅审判员干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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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o8 w. K  A9 z6 C0 T0 u. ~审判员 罗   华   国
7 y8 N0 \- i- a6 q
. C. u' ]: g+ G. g, n+ P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4 o1 u0 j6 H6 Y" ~2 m3 d7 x  a- C* L; h. Z) H
书记员 高   天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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