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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当中,申请劳动仲裁后却没去参加开庭的劳动者是很多的。没去参加开庭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为单纯忘记了;有的就是不想面对/不敢面对,所以没去;也有的是因为联系方式变更,联系地址变更导致未收到仲裁的开庭通知;还有的是因为没注意仲裁的开庭通知(有的地区,是线上小程序提交申请的,会小程序提醒。有的地区就是短信提醒,直接发链接。),劳动者没在意也很正常。那不管什么原因,不去参加开庭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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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委会再向你出具《撤回仲裁申请决定书》(有的地区可能直接就是决定书,名称或有区别)。如果给你出具决定书。到了这一步,劳动者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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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l. M) e: k g. ^) p$ B直接说结论,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不能直接持决定书去法院起诉,因为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只能重新提交仲裁申请。先走仲裁程序,但是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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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 T) N6 X; T1 S! k* r8 g3 A这也就是说,你再去重新申请仲裁,仲裁委需要审核你前面缺席开庭的理由,当然前提是你要提供证据证明你的理由是什么,是不是正当理由。是正当理由的只要换在时效内就会受理,继续仲裁程序。但是没有正当理由,或者你证明不了你的理由正当。那就不会受理。然后给你一个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也会明确注明是因为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所以不受理。 1 O/ |0 Y% W) ]4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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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理由是否正当,你是否能证明你的理由正当,决定了你这个案子仲裁还会不会受理。什么是正当理由呢?忘记了肯定不是,不想去也不是。通俗理解正当理由就是客观理由。比如突发疾病,比如交通事故,比如飞机晚点,比如自然灾害等等。你主观上决定不了的理由才是正当理由。当然有理由,还得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理由是真实的。你明明忘了,非说是飞机晚点,口头说可没用,得提供飞机晚点的凭证。 4 }( u& `" N( `7 Q+ L
6 m; C8 o4 T6 S# w; v再来说,如果无正当理由,或者经过仲裁委认定不是正当理由的,给你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那就只能去走法院起诉了。但是法院同样会再次审核你的理由是否正当。正当的,受理立案走程序,不正当的则会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