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 Z3 A O, r" {6 [8 [有些劳动者会干口头被迫离职这事,这事,笔者也不知道该作何评价,可能这些劳动者认为,仲裁公司的时候,公司什么都会承认,会乖乖如实交代曾经双方发生过什么。最后就是被打脸,公司什么都不承认,当然也有部分劳动者还是会研究一些方法的,知道要给公司发送一封被迫离职通知书。还知道要通过EMS,顺丰快递的方式留存快递单。这个方法是对的,但是关键问题是你的收件人,收件人联系方式到底是谁?是不是公司的人。是不是公司的电话,如果不是或者你证明不了是,在公司拒收,不承认收到过你被迫离职书的情况下,那你这被迫离职也不成立。所以再寄快递的同时,通过微信,短信向法人发送一份短信是至关重要的。 9 Z: f" ?% S; s- K) o 9 N5 p9 \' q1 {! y5 s. V4.被迫离职的理由不成立。/ E- \4 m,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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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认定标准就是不让进入办公场所,且劳动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不让自己进入办公场所。比如公司不让上班,报警,警察来了调解,拍视频取证。其他的什么收走电脑,手机,移除群,踢出钉钉,系统,关闭打卡权限,这些都不构成不提供劳动条件。 1 ^+ T, f5 j6 B4 H# f8 u2 n* G+ b+ G. x( a % N' H% ?, U1 @& l对于未依法缴纳社保,这里指的是从入职建立劳动关系到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从未缴纳过社保。入职第一个月未缴纳社保,后续少缴,欠缴,以关联公司名义缴纳,以第三方公司名义缴纳,自愿放弃缴纳,这些情况虽然都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但是都不构成可以被迫离职依据未依法缴纳社保。, Y& x4 J9 \% h6 o- a
9 T7 v; i. ~; s- y7 j( e, @对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指的是公司无故,无理由或主观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且拖欠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具体细节问题笔者曾对此专门写过一篇文章,感兴趣的可以翻看查阅。 ' l( w7 ~) t+ p! D6 f & s' `. V, `3 f' x#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