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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用人单位会以签署劳务合同、劳务协议用来掩盖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主张双方之间构成的是劳务关系。当然还有签署承揽协议,承包协议,合作协议,经纪协议的,目的都一样就是否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认为,只有不是劳动合同就不是劳动关系,只要否认了劳动关系,社保也不用交了,工资也变成了劳务费、合作款。发生纠纷也只能去法院,不能去仲裁了。辞退也没有补偿金,赔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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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做法,如果双方之间建立的确实就是劳务关系,那签署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自然是没什么问题的。但是双方之间如果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这种做法并没有任何实质性意义。 , q7 U7 I% X+ e; I' Y8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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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法院在审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到底是何种关系时,不会仅仅通过合同名称来考量,而是根据合同内容,根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双方实际履行的表现来综合来考量认定。比如接受考勤,奖惩,休息休假,管理,越严格,管理程度越深,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5 t; F) ~& e6 _0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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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双方被认定是劳动关系,但是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劳动者能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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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T$ J/ Z5 P1 a答案是劳动者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是基本上不会支持,不被支持的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合同中,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如双方信息、工作岗位、报酬、合同期限、工作地点等),虽然名称非劳动合同,但该合同属于劳动合同。 m8 ^; z- O4 }0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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