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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7条,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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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3 09: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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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迟到罚款类条款8 [" p$ q- ]7 W9 N! D* P/ ~
2 ~0 g% H' ~9 M& m, I+ m- ~; ~2 G
& r9 _: K  v- Z; y. E
劳动者要记住了,如果出勤作为绩效考核,或者工资构成中有全勤奖的,那么存在迟到行为,公司可以扣除绩效,扣除全勤,但是公司没有权利对员工进行罚款。对于迟到罚款单,劳动者可以保存相关记录,后期寻求监察帮助。
! t$ y, \. n" E3 @
, S; g( l+ ?7 v- ]# f' }2.旷工1天,扣除3天工资类条款
5 |' i7 ?/ ?& P4 `+ ?! |, e
4 v* i! Q1 z7 F  O. i, F劳动者有旷工行为,用人单位最多只可以扣除或者说不支付劳动者旷工期间的工资,任何扩大扣除范围的条款都是无效的。
8 K3 _, i- r  e  n" x1 z7 @
7 F6 S0 k+ E5 Z1 @9 @, M# _3.劳动者不申请年假的视为自动放弃类条款。
) u8 R* ?" y, t3 r& p
* R; i. i/ f6 u$ B! D5 F首先不提≠放弃,这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另外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享受主导地位,对于年休假时间用具有决定权,同意权。所以对于年休假也应当由用人单位进行安排。 另外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十条规定,只有劳动者明确提出放弃年休假的,用人单位才不需要支付未休年假工资。5 k2 ]( S, x  x3 x$ Q% m

! c1 t) M: X* O1 `4.离职扣除工资类条款
% O% E5 S* I& g0 F3 e" l/ w" i! [2 b, e) N
试用期要离职,劳动者需要提前3天通知公司,正式员工要离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只要劳动者履行了提前通知义务,用人单位不得扣除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另外即便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只要没有因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当然,即便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也应该去通过劳动仲裁方式向劳动者主张权利,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码归一码。工资是工资,损失是损失。不能混为一谈。
% F% @0 P, b1 _' f% k
4 ~& X1 E4 Q& d5.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领取公司社保补贴,后期如投诉社保,支付公司违约金类条款  m& Y2 C5 @$ q. Z
3 a3 u) v: L9 \+ _
这种条款更是无稽之谈,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律强制要求,是用人单位应尽义务,是劳动者法定权利,劳动者主张正当权利,不构成违约,也不需要向任何人支付违约金。
$ c2 K/ `9 D9 A! P5 A7 C5 x3 e1 Y! Q$ A& H; W0 C
6.劳动者自行/不愿缴纳社保,发生工伤自行承担一切后果类条款
+ L- U% A9 k. {+ P7 }5 U
! s: C: e( O# {1 y只要发生工伤,被认定为是工伤的,需要承担后果的,永远都是用人单位,任何情形,任何条款,用人单位想把责任甩给劳动者都是无效的。
8 o, J1 D3 o" {4 e0 y
+ @  ~; n. j: p& I7.自愿服从公司一切管理安排类条款
9 ^/ |( Z) |4 B+ ?
5 t$ [3 [/ A" v! `" [" c, c, p4 J3 G9 ?这种条款常见于劳动者自愿服从公司工作地点调整,薪资调整,岗位调整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构建劳动关系,劳动者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安排,但是这种管理安排一定是要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一言堂的条款,其本质就是公司滥用自己的用工管理权。根本就无效。
5 w* |' @  b5 e( _) K1 P  a2 ]2 t*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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