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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卫生间本来是人的正常生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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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人却每天“带薪拉屎”时间过长
& n0 u* i! N4 N% p结果被公司解雇了? $ p3 y! t/ L; u' Z! z+ b
每天在厕所停留3到6小时 4 T" o S- Q, j5 z
王某于2006年4月进入公司工作,2013年4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的《员工手册》由《公司简介》《员工就业相关规则》《附加规则》三部分组成。王某已通过签收的方式,确认收到了第三版《员工手册》,并表示已进行阅读。
7 Z& `' W: ?& ]6 S6 ?9 z2014年6月,公司设置特别任务室,并将王某调至该任务室。该任务室工作人员为王某一人,并由总经理直接管理,完成总经理交办的相关工作。
1 p4 K+ G. T l/ M+ s$ }2014年12月王某因肛肠疾病在医院进行手术,2015年1月伤口愈合,但其表示一直存在疼痛感。2015年7月开始,王某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为3至6个小时。 8 B* f. F1 d @8 e, C
据记录,自2015年9月7日至17日(9月13日除外)王某每天分二至三次,共计22次,每次停留时间为47分钟至196分钟,每天分别在厕所停留时间为3小时50分钟、4小时28分钟、4小时18分钟、2小时32分钟、4小时35分钟、4小时16分钟、4小时29分钟、4小时01分钟、5小时29分钟、5小时22分钟。 3 u( q/ N: h$ O0 p
2015年9月22日,公司就王某长时间停留厕所事宜同其沟通,并对沟通过程作书面记录。在征得公司工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于当日做出《惩罚解雇通知书》,以《员工就业相关规则》第一部分“就业规则”第79条第1款第(3)项“迟到、早退、未经允许因私离岗一个月内累计达15次或一年内累计达25次时”的规定,决定2015年9月23日解除同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 {' A3 o( _, ^$ j6 a! J( e% _/ T3 ]王某于2015年10月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同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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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超出正常生理需求范围 ; @) F# o9 w" k, o3 x6 k) f
解雇合法!
" C6 K* j b% m+ A+ G; T6 |一审 ; @( G. u5 T+ y1 d* X
对于长时间停留卫生间是否影响工作的问题,庭审中王某表示其接受总经理的直接领导,工作内容是一些临时性任务。法院认为,待岗亦是一种应有的工作状态,长期长时间脱离工作岗位,势必造成在有临时任务时无法对王某进行分配的结果,“没有工作内容”不能成为不遵守规章制度的理由。
8 D: t2 U. }$ t% K$ O o+ M t且一天工作时间有8小时,在厕所停留的时间,已脱离了正常上厕所的范围。
( S" o: D. {/ A, V C j综上,法院对王某长期长时间停留卫生间的行为属于因私离岗,其行为违反《员工手册》。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员工手册》已经过民主程序,且公司已向王某送达,判决公司解除与王某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有效。 5 S' B, c4 c0 H
法院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 w" ?( q% m; |# B二审 4 i0 a7 G) r/ b#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一审法院判决依法予以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X9 n2 Z5 K1 V, F6 j
王某仍不服,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
6 |; b) }) F C% K) Y/ P高院
3 Z4 W6 n* ^. F: l) [ L% O! M2015年9月7日至9月17日期间,王某每日在公司卫生间停留时间,已超出合理正常生理需求范围。在公司拟对王某进行处罚前与王某沟通中,王某亦未对其在工作期间长时间停留于卫生间予以合理解释。
& B, J4 o! u5 g, K; s" [故公司依据其《员工手册》中“就业规则”对因私离岗的定义及处罚规定,经该公司工会同意,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合同行为并不违法,是正确的。
8 t8 S. _4 T9 R. c, M. _综上,高院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1 O+ |7 _3 p9 Y: u" W人有三急,工作时间上厕所本无可厚非。然而王某的做法却实在有些过头。不免让人联想到网络上调侃的“带薪拉屎”,即以上厕所的名义,在工作时间摸鱼。
; ` J; L* r- c' _对劳动者而言,工作中的片刻放松的确可以缓解疲惫,提高效率。然而凡事讲求“度”,我们在呼吁企业给予人文关怀的同时,也要提醒各位劳动者,遵守公司相关规定,是每个员工应尽的义务。否则即便熬到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有被解雇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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