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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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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5 19: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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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61号建议的答复. ]- A5 R% L- S
* B9 _6 S$ s. c0 N) O! v7 E) z7 b
人社建字〔2020〕166号
+ n. B! d3 N+ c6 g. E( \0 D/ u
0 {" m* m9 N) c, S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6 R- X( j* Q3 N
% p: P% p; a! D7 ^1 M8 C% P《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延伸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发生工伤的情形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该规定参考了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 P) |! \: h0 o2 _' c: e7 g! P
# l2 y, }) S1 ^3 a
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该条款在适用时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我们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二是“上下班途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所以,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 v* _; t1 u8 A) \

' Z. z) a1 _$ T, S% `: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我们将加强研究,提出优化方案,条件成熟时配合立法部门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在此之前,我们将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依现行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相关案件。4 }. a9 u; L7 v" d$ e
+ N5 N" c1 {% c- U& O2 K* f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 V; d  O, q7 S

2 [* Z9 Y; m. J+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 G" t5 S( ~7 s* M: L: D  K: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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