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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缴工伤保险及不支付工伤待遇的单位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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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3 17: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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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对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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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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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处理,有关法律法规作了有针对性的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第六十三条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等处理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8 j" D% w( g. i2 @5 E1 b* P"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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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员工发生工伤后不能得到及时救治的情况。您提出的关于对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及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单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建议,对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将认真加以研究,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立法机关在完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过程中予以参考。我部将继续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9 S' o+ \3 c) X3 |, \8 d4 d) T

. \, Y/ ~  Q% p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7 [; T7 `6 y2 _
; i; ?! T4 Y) o5 P, R# Z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y" o2 U6 ^& @+ E
" G6 d' f" m  v1 ]
2020年11月2日小编按:目前与社会保险方面相关的刑事责任,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过的一个立法解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 Q4 \7 L, w. w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 [2 D4 g% X: j6 _

/ \" v$ f- Z8 W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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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7 G7 L" y3 t( {9 D#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 a+ w) ~- h' K3 B: |

4 S+ Q9 A' G& A: [% R5 ?8 n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f0 b/ a! U% k3 W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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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u7 O3 ?; @% S- m) ?现予公告。3 q- S( {' ~" c- b/ d

( U5 K1 m. C) r3 k) g% O3 _4 [4 I2 G" ]【立法背景】近年来,骗取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地方甚至出现有组织的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到底应该怎么认识、怎么处理?各地的做法并不一致。有些案子是按诈骗罪处理的,有些是给予行政处分,还有些在追回社会保险金或者待遇后不予处理。有关方面建议对此予以明确。0 p0 ^: C* @1 s$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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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8 ?; H  x9 }3 c3 p1 n7 g2 ?

7 H6 E7 ~# s7 n# _# a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Q& [6 ?7 ~9 m6 }6 q- o* f) n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O5 }9 @) [+ L8 X( h+ k
8 A% ?4 m3 Q) H3 Y- @: ~
【法律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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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_' X# B( j: V* R& h# l【权威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社会保险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骗取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从性质上讲,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是相同的,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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