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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离职证明能否对员工进行负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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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v8 ?, _: l9 x" Y答:不能。在用人单位与员工存在矛盾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往往会在离职证明上“恶心”一把员工,注明不利于员工再就业的离职原因、对员工进行负面评价等,但是这种行为有时候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麻烦。9 i1 {; p% N8 ?" M7 w$ b#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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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该条款的规定比较笼统,仅规定了离职证明的必备内容,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不能注明其他内容,比如离职原因(比如违纪被辞退、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等)、在职表现、工作能力等。! ^" |. u7 ^( O) ?4 w; 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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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据1996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可知离职证明在劳动者没有要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并不能注明离职原因,即使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也只能客观说明离职原因,并不能注明带有主观判断的内容,比如劳动者的人品、工作能力等。- s; c4 ~, A5 z( o, H
- N- B, C( j4 z再则,按照《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在离职证明里对员工进行负面评价,会影响员工今后的再就业,也存在可能侵犯员工平等就业权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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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从民事风险方面来说,离职证明对员工进行负面评价,也可能会侵犯员工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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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v1 H2 v0 I0 w: m3 h- b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地方对离职证明里能否注明离职原因有不同的裁判结果,但从最大程度防范风险以及减少纷争的角度来说,建议用人单位不要在离职证明里注明离职原因(如果要注明离职原因,尽可能地客观描述),也不要对员工的人品、工作能力等进行评价。+ L4 E9 j5 p; u, o4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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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注明员工存在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的信息,是否合法呢?答案交给大家各抒己见。8 g9 R. i" W2 B* D) i5 L3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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