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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于2009年1月4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自2016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先生担任分公司人事行政经理职务,工作地点在西钓鱼台,工资标准为工资5000元另加通讯补助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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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4日,公司将其调整至总公司,工作地点为朝阳区东四环外朝阳北路,工作职务为人事行政副经理,工资标准上调至工资5700元另加通讯补助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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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f0 b2 V8 T4 W: B( z& h) s, I% @2017年5月25日,王先生向公司提出异议,但与人事经理沟通未果。调岗后,公司取消王先生在分公司的打卡授权。因王先生拒绝到公司总公司处工作,2017年5月26日,公司将王先生工作岗位调整至丰台分公司,职务为客服部经理,工资总额为3500元另加通讯补助200元及职务补贴1500元。王先生仍旧拒绝此次调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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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 d) s7 R3 F$ Z2017年6月7日,王先生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为公司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降低工资标准,强行拒绝其考勤,阻止继续工作,逼迫其离职。随后,他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6598.75元,仲裁委裁决驳回王先生申请请求。王先生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9 j) L/ Y0 T$ D2 Z
1 U7 ]4 F" j+ ~9 T: {5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下达判决:员工不服从公司合理调岗,属不服从公司管理。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公司的调岗行为属自主用工行为,王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王先生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公司调岗属自主用工行为,没有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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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J' w( `! }. K4 G8 ^网友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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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5 p; s, k) F( z9 w3 t$ s+ D R' @此案例经公开后,在各平台引起网友讨论,大家围绕案例本身和调岗话题,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和观点。7 n; p; Z4 v Q& R% ^+ r' ]0 y
; T! i- F6 d" V7 A5 g' x9 U有网友从自己的经历出发,表示身边有很多遭受公司不合理调岗,最终“干不下去”“走人”的例子。“我自己也遇到过,面对企业,劳动者维权成本太高了。”9 {3 B9 w4 v( ]% d& p6 h5 U, `
9 m7 [4 S" y Z6 E) H还有网友表示,企业拥有自主用工的权利,并且,本案中,除了工作地点的变动之外,王先生的工作薪资调整并不明显,甚至有所上浮,“连续两次拒绝,有点不理解。”0 c; `+ A! K$ l4 _& o3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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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网友指出,就算企业有单方面调岗的权利,但这项权利应该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并且向员工说明调岗的正当理由,力求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劳动者应该得到尊重,拒绝不合理的调岗也是我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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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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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J7 y+ X( n% _1 f h3 @& b长期以来,调岗问题一直是困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存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团队指出,如劳动者与企业双方明确约定了调岗的前提为生产经营情况变化,用人单位应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客观情况,以及调岗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 \9 S+ T/ P1 `9 v/ M; c
: k; E+ Z) \0 p. I/ x$ e; @0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然而,本案中的王先生未能就其被迫辞职的主张提供具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故而法院并未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v) t: z. D, E, [
' ^" ]! X# c) b ?# g0 {" q& I' s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是其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其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但与此同时,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也必须被约束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如用人单位应对调岗事宜作出合理说明,需就调岗事宜与劳动者进行相应协商等,以防其权利的滥用。- ^! b% M" k1 H9 c; E4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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