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应该计入补偿金基数,这个在法律上其实是没有什么争议的;但是,在具体执行上,不同地区还是稍微存在一些差别的,有的省份是明确年终奖按照实际数全额计入补偿金计算基数,有的省份则是允许企业对年终奖进行折算后计入补偿金基数,比如雷叔所在的江苏省。 ( w% Q1 \% [2 Q: q3 l年终奖折算是按照计算补偿金时归结为上一年度的工作月数除以12乘以上年年终奖标准。为方便理解,举例如下:$ a5 Y$ c. ~! Z+ e/ m/ f+ I9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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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24年6月30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计算王某平均薪酬的周期应该是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共12个月),假定在上述期间王某每个月固定薪酬8000元(税前,下同),2023年年终奖为15000元,那么,折算进入经济补偿金的年终奖=15000÷12×6=7500元。相应地,计算王某经济补偿金的月均薪酬=(8000×12+7500)÷12=8625元。 p5 Z( E5 E! h" C z! f! M* \补充一点,年终奖计入补偿金基数,均指应该归结为近12个月内的年终奖计入补偿金基数,与更早以前发放的年终奖没有关系;同时,如果近12个月内发放过两个年度的年终奖(个别企业可能会出现某个年度年终奖发放时间滞后较多的情形),本着公平原则,应按照年终奖的实际归结周期只计算最近一个年度的年终奖,而不应该把两个年度的年终奖都计入补偿金计算基数(本文开头提到的那位校友正好就遇到了这个情况)。 9 _; q) s: M2 y ) c; K5 M, U. X& C% x8 L/ u
(三)最后要说的话9 T9 B" J5 B4 A, Y
当然,肯定会有很多非HR的小伙伴会说,咱们国内的企业太不大气了,你看看人家外企,补偿金几乎都是超过N+1的。其实,这事吧,其实得两方面看。一方面,有可能是幸存者偏差,我们只看到了超过N+1的补偿金,但这并不代表所有外企都是这么做的;另一方面,确实有部分外企对社会形象比较看重,而且,他们往往希望尽快完结裁员这种事,所以,宁愿稍微多支付点成本。而咱们国内的很多企业在这方面的意识相对比较弱,所以不太愿意支付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当然,这已经是无可厚非的事了,毕竟人家是依法办事了,既合情又合理!2 H7 j: I& V% L# u5 K% y
管理的本质,是要激发人性中的善意。无论是单纯从人的角度,还是从法律的角度,都要求企业经营者依法办事,不能损害员工的合法利益。HR的角色决定了其不能唯老板马首是瞻,而应该敢于“批龙鳞”,大胆指出老板的错误!当然,自己的工作中更应该做到合规,不留瑕疵,并随时做好帮助老板收拾烂摊子的准备! v p' v( B* F' |$ F8 L7 m$ E5 K9 p5 ~& t
对于离职员工而言,尽量还是好聚好散,尽可能不要去仲裁、诉讼(当然,如果企业方面是明显违法,那也别犹豫),非常耗费精力(只要企业想“玩”,可以把整个纠纷处理周期拉长到2年,想想你2年内都要处理这事,闹心吧),而且未必能多拿到补偿(如果请了律师,可能多出来的部分还不够支付律师费)!见好就收,尽快了断!轻装踏上新的旅程!而且,说实话,企业没有义务支付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个人别想着最后“敲一笔”这样的小心思了!% o% i* s" u8 e0 P, `1 u,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