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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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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来福与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及补充条款,约定来福同意至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任土建项目经理一职,合同期自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止,月工资13,000元,加班加点可安排调休或相应的工作报酬等内容。另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的《土建项目经理岗位职责》载明,土建项目经理作息时间为9:00至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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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8日,被告人来福通过“钉钉管理平台”向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人事主管陈某某提出离职申请,内容是2018年9月11日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后因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未为其报销油费而撤销申请,并于同年8月13日向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发出书面申请,主要内容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请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明确是否与其续签。
. m6 ?: q% Z) Q# `8 o2 o$ y. X同年8月15日,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向来福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来福“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6 _- L5 X5 A: h! y; c6 j1 Z, Z来福接到通知后即联系陈某某,提出解除理由不实,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加班费等费用,遭拒,来福即开始陆续向相关部门举报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民工社保及其客户淡然公司在本市闵行区浦江镇浦航路XXX号满天星广场项目(来福任该项目土建经理)中存在违章搭建等问题。
& k$ n, v* [# d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董事长王某从他人处得知来福举报之事后,安排陈某某约谈来福,陈某某于同年8月18日左右与来福见面后,来福提出要求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等,商谈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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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8月20日左右,王某主动约来福至其办公室“商谈”并私下录音,期间来福表明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绩效考核、高温费、社保等费用及相关支付依据,而王某对来福提及的上述费用予以回避,直接向来福提出撤回举报需要多少钱,并表明如来福撤回对淡然公司违章搭建的举报支付其6.5万元,撤回对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社保事宜的举报支付其7万元,共计13.5万元。
: n' z# U) Z* Z1 i/ R& ~同年8月27日左右,王某再次主动“约谈”来福并私下录音,要求来福就13.5万元出具承诺书,来福手写一份后王某对付款事由提出异议,要求来福在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打印好的下列《承诺书》上签名,内容如下:“本人来福承诺在收到支付人支付的人民币¥135000元(大写:壹拾叁万伍仟元整)后,于一天内至相关部门撤消对位于浦航路XXX号的上海澹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业改建项目的投诉。本人离职补偿及未结算工资及各项报销由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按实结算并于撤消投诉后一天内结清。结清涉及离职的全部费用后,于一天内至相关部门撤消对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的投诉”。来福按王某要求在划杠处填写金额并签名后对打印内容提出异议,并当场撕毁承诺书离去。因几次商谈不成,来福开始着手准备劳动仲裁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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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9月11日,王某以来福敲诈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巨额钱款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鲁汇派出所报案。同年9月17日,来福向上海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要求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向其赔偿加班费、高温费、年假费、单方解除合同补偿金及被扣工资等,列明了各项赔偿金额,总计143,022元,并提供了劳动合同、考勤表、加班证明、社保中心告知书等证据。
/ }1 Y- H. k6 O" `, Z同年9月19日,仲裁受理案件,并向来福送达了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的答辩状及证据等材料。同年9月20日,来福接陈某某通知至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领退工单,王某又主动提出可以先支付一部分钱款给来福,并经与来福协商确定金额后以公司转帐的方式向来福支付了3万元,同时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打印好收款事由等内容后由来福在收据上签名,内容如下:“今收到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金额(大写)叁万。收款事由:撤销对国宏及淡然公司投诉的费用。¥30000,收款人来福”,此次商谈与付款过程也由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私下录音。同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将来福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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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来福因离职事宜不满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以投诉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及淡然公司在闵行区浦江镇浦航路XXX号满天星广场项目违章搭建等问题为由,要挟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支付其人民币13.5万元(以下金额币种相同),并以此为条件撤销对淡然公司等的投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来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实施威胁的方法,勒索13.5万元,实得3万元,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部分犯罪未遂,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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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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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来福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也未实施敲诈勒索罪“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行为,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理由不成立,应对来福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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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被告人来福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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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来福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根据认定证据,来福与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间确实存在劳动争议纠纷,来福在与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的商谈中始终提出要求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加班费、年假费等劳动争议款项,且在商谈失败后即申请仲裁;来福也未在劳动争议款项之外另行向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索要撤回举报的钱款,故来福对于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5 n+ x1 N7 V2 }, M二、来福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首先,来福的举报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要挟”手段,而是其争取民事权利的一种方法,且事后证明其举报内容属实。其次,本案中来福讨要钱款不具有主动性,从商谈金额到出具承诺书到支付3万元,每次均系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采取主动,尤其是某市政绿化工程公司已报案并由公安机关立案后仍主动要求先向来福支付3万元,完全不符合敲诈勒索案中被害人受胁迫、不得不为之的情形。综上,对于被告人来福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来福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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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不宜被定性为犯罪行为,尤其是对于以举报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为要挟索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在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时应审慎对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一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获取证据的能力也相对较弱。劳动者易存在言语或行动上的过激行为,其往往会以举报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作为谈判协商的筹码,以获取足额甚至是高额的劳动补偿。如果劳动者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一定的计算依据,只要赔偿数额未明显过分高于其实际应得,具有合理性,则不宜认定劳动者实施敲诈勒索。本案中,上海某某公司确实存在未按规定缴纳员工社保、公司项目违章搭建的违法事实,即便来福以举报上述违法事实为由,向上海某某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劳动补偿款,因来福提出的补偿数额并未明显高于其实际应得,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亦不应认定来福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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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S. r! b; r' A& }( \8 R 裁判结果
' {3 @; _7 q$ u, j! r' b+ p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沪0112刑初2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来福无罪。一审判决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全案证据尚不足以支持抗诉理由,决定撤回抗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沪01刑终128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撤回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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