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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公司员工王先生以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提出离职,但双方对王先生工资构成各执一词。王先生主张其工资由基本工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构成,其中通讯补贴、交通补贴通过报销款形式发放,现白云公司拖欠其上述补贴,故要求白云公司支付通讯补贴5391元、交通补贴135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0元。仲裁委对王先生该仲裁申请予以支持,白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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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报销款性质为劳动报酬,判决白云公司支付王先生通讯补贴5391元、交通补贴135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0元。
' n/ `. ~8 w! v' g- l6 g6 T& d 原告白云公司诉称,王先生系其公司员工,王先生工资仅有固定发放的基本工资,未包含通讯补贴及交通补贴,王先生所主张补贴实质上为报销款,需由王先生提起申请并提供票据,实报实销,并非劳动报酬。报销款未发放系王先生未提交申请单及票据所致,其公司不存在拖欠王先生工资的行为。
, J5 B" v( J5 f 被告王先生辩称,其工资由基本工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构成,其中通讯补贴、交通补贴需其在白云公司系统中提交申请单,并提交票据,之后白云公司以报销款形式向其转账。其已在白云公司系统中提交申请单,并已审批通过,但白云公司未支付其上述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以报销款形式发放,系白云公司避税措施,上述补贴实质上属于劳动报酬。 8 k5 _- |+ R9 d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王先生所出示OA系统截图以及申请单显示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均已审批通过,符合支付条件;其次,银行流水显示王先生在职期间,白云公司每月均向王先生转账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销款,金额具有固定性,支付时间具有周期性,符合工资支付的一般特征,且数额与王先生所主张通讯补贴、交通补贴金额一致;最次,白云公司未就上述补贴属于报销款进一步举证,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法院最终认定上述补贴虽名为报销款,但实质属于劳动报酬,白云公司应支付拖欠王先生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9 D- o- w Q6 E s; ?3 i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4 P0 U4 S: T" O! I# W" H)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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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r" m% x# S8 d* r a; ]$ G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F0 Y$ A; L: ]
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属于补贴范畴,其性质为工资,如用人单位拖欠通讯补贴及交通补贴,劳动者此为由提出离职,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在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报销款形式向劳动者发放上述补贴,劳动者如主张拖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案件核心争议焦点通常为用人单位所发放款项性质属于报销款抑或是工资。
) r2 z2 I' m5 F& A 报销款系劳动者因处理单位事务、受单位指派或执行公务发生费用后,凭借单据向单位主张结算的款项。报销款相较于工资存在如下特征:其一,报销款系劳动者因处理单位事务、受单位指派或执行公务发生;其二,报销款需凭票报销;其三,报销款系实报实销,金额及发放时间具有不固定性。
8 r0 e! f$ Z( I9 m. e# d 通常而言,报销款与工资之区分可根据报销款上述特征查明,但在用人单位为控制开支而设置报销费用上限,且每月固定发放报销款时,报销款与工资之表象差异甚微,故在此情形下,通常认为劳动者仅需就款项性质为工资初步举证,此时举证责任便转移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结合报销制度、票据提交情况、票据内容、公务指派记录等证据,证明相关款项确属因公垫付后的报销以摆脱困境。 : ]) |+ b$ n2 Z; } i# g: l
本案中,王先生已就报销款数额具有固定性,发放时间具有周期性,符合工资支付的一般特征完成初步举证,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白云公司,但白云公司未提交相关票据,亦未出示公务指派相关记录,未就争议款项属于报销款充分举证,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 q7 F# L2 @# {! V& W+ ~3 ? u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完善报销及工资发放制度,规范报销流程,留存报销材料,向劳动者做好释明工作,避免工资与报销款混淆。用人单位亦应摒弃侥幸心理,实事求是,以报销款之名行工资发放之实,既引争议,更将面临行政处罚。 ( \- H) O/ M$ r1 O2 c!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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