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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因为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未提供劳动条件的,被迫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可以仲裁补偿金的,但是现实中总有一些劳动者会进行骚操作。导致被迫离职失败的。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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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l; D2 N5 n- F# `$ w) \9 q1.被公司口头辞退后,给公司发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原本自己是被辞退应该仲裁赔偿金的,但是因为是被口头辞退的,自己没有证据,也不知道怎么收集证据或者说也收集不到证据,那为了防止公司说自己是自离,于是就给公司发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也不管到底构不构成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更有甚者,直接就以被口头辞退为由被迫离职的。这不就是给自己挖坑嘛,2N变N再变0,一无所有。 + Z+ Z+ W2 k0 b/ ?* F# P0 |5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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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迫离职后,公司又给自己发了返岗通知,害怕自己构成旷工,又义无反顾的回去上班了,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形成权,被迫离职通知书给到公司后,劳动关系就解除了,解除了还上什么班,返什么岗呢,一返岗性质就变了,劳动关系未解除,未接触还指望要什么补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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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到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注明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就直接不去上班,就开始仲裁的,比如被迫离职书上面注明的解除劳动时间是11月30号,然后11月25号就送达给公司了,从25号开始就不去上班了,反手就会被公司以旷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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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迫离职后,公司说要办理离职手续,交接工作,然后又去公司稀里糊涂的签署了不利于自己的离职书,协议书的。被迫离职在前,签署离职协议在后,以协议书内容为最后结果。 # F, V5 W6 O( @8 Q6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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