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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经常擅离工作岗位被开除,要求单位补偿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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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3 20: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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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经常擅离工作岗位被开除,要求单位补偿15万,法院判了:违法,补偿10万!到底为什么?
8 m$ X6 A) g! r5 B9 t/ h  ?! l( N* [. L7 C* y
打工人,你上班迟到过吗?迟到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若因此被开除,违法吗?下面有一个案例,看看是怎么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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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j0 V3 H. q; |- ]' b# q% g7 [" D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孙某到XX学校从事会计主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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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9 s6 N: I( @学校制定的《员工手册》第7.6条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主管级别双倍受罚。……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 |$ A8 v7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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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9日,孙某签收了《员工手册》。5 Z; B4 Z: v: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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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6日,孙某拒不改正,仍然旷工。根据学校《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7.6条之规定:迟到或早退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孙某无视学校制度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对孙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P/ c8 p- a!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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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4日,学校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k1 X' d* A% Z- n0 o6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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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5日,孙某申请仲裁,要求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52617.5元(11305元/月×13.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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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6日,仲裁委裁决学校支付孙某2004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000元(4000元/月×13.5个月)。; Q- P5 g. ~% G" l

) r2 Y' k8 H: Q3 b# c孙某和学校都不服,均向法院起诉。学校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7.6条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该规定扩大了对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认定,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30分钟或几个小时,而不能直接扩大认定旷工半天或旷工一天,这种扩大看待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故应认定此规定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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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4 a- f$ E$ W6 A此外,学校于2017月12月5日已给孙某送达《书面警告》,又以孙某2017年12月6日仍旷工为由,作出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因学校所持2017年12月6日查岗登记表,且无相应证据印证,不能证明孙某2017年12月6日旷工的事实,学校据此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其理由不予采信。学校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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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N6 l6 c  S6 h# y5 v( c综上,法院判决学校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9905.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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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i4 G9 x" D7 x% L一审判决后,孙某和学校均不服,都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Z/ L% _) W

+ a  G* Z! o+ V2 d二审判决:“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有失合理性,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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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辩称,2004年8月,孙某入职从事会计岗位。孙某上班后,经常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经多次劝告无效,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管理制度,针对其多次严重旷工行为,学校向其发送了《最终警告通知书》,但孙某仍不知悔改,2018年1月4日,依据《员工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依法与孙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不应向其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 m# L: ]/ y* z. }' i0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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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兼具合理性,若单位规章制度过于苛刻,没有弹性空间,劳动者只能被迫接受,显然有失合理性。2 G6 j) [5 \, V7 ]* ^: P# y$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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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中:“……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的规定扩大了劳动者的责任,有失合理性,因此《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不能作为其解除与孙某劳动关系的依据。鉴于孙某仅向学校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学校应当向孙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L( V/ \& k9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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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学校应当以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前正常工作期间十二个月平均工资9817.48/月(扣除2017年4月至9月休产假期间),向孙某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经济补偿金103083.51元(9817.48元×10.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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