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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几乎终日无休,想休年假也不给机会。上班那么多年享受不到年假的福利,那么劳动者倘若辞职可以主张多少年的未休年假工资? 1 k' A1 k9 A8 x+ B1 Z&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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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答」 5 l) v$ a& X8 H9 O+ e
5 f6 _3 _: U/ H$ f 至少两年。(深圳至少三年) 5 ?( _3 ]( I& q9 H$ r
" p2 C" G( _/ q- U& c6 \ 甲说:工资报酬是以劳动者付出劳动,交换劳动力为条件的,是劳动者的生存之本。因此,在法律上受到特别保护。而年休假工资补偿,具有福利性质,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福祉优待,无需特别保护,而是应当适用一般仲裁时效。也就是说,即便劳动者持续在职的,每年年休假的仲裁时效均独立计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就未休年休假工资支付问题申请仲裁,应当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对于超过一年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故应当保护一年。 . W8 ]% F$ F% i# D' j# j" [6 d2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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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说: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故应当保护两年。(深圳特别规定,可参考《劳动法问答|诉讼时效已改为三年,而讨要加班工资只能主张两年?深圳明确:三年!》) , A6 t) n5 Q. S
/ o" J) f+ p+ v V0 U6 [8 ` 丙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据此可以理解为两年。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应两款规定保护期限有重合的部分,故应当保护三年。 t" D7 T0 K" Y
3 k% q. w5 I0 Y 上述说法均不准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规范的是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无需对两年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的情况进行举证,并不能理解为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两年前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规定,两年前未休年休假工资仍受法律保护。换而言之,三种观点混淆了「举证责任」与「时效」之间的概念。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工资福利,受一年普通时效的限制,但仅支持一年的说法并不准确,否定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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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7 f- a% L( R! w) D1 E7 l$ X! z 再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款规定是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而不是保护规则。 5 K( M/ O. b1 S
& G( T2 H5 @8 d: @2 a J; K 换而言之,双方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支付产生争议,用人单位应举证两年内工资是否已支付的事实,如已超过两年,则因用人单位无举证义务,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劳动者无法举证两年前的是否享受年休假且用人单位未折算工资,对其诉求可能会不予支持。 ( Y% Z# U! m; T/ t8 W.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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