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级打分
平均分: 0 参与人数: 0 我的评分: 未评
观点一: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 e2 H; v: [: [+ `" k+ S+ R
3 a2 t7 o1 q. u% \# W 基本案情
5 z1 G( M. i9 Z/ l4 n: _' |7 O5 p5 f
; @( _2 z4 _% R' k0 e
庄某于2020年5月1日至A公司从事网络客服工作,双方于2021年3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落款日期书写为2020年5月1日,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及转正之日起工资为4,500元/月。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3月31日解除。庄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万元。2021年8月16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A公司支付支付庄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4,500元。A公司就该裁决书向一审法院起诉。
. e- e3 X: w2 r6 P; b5 k+ q* |
; `" s: m" N" i" ]4 L3 o2 B5 h
一审法院
7 d$ P2 v9 }( j3 Q8 l
' ], {6 Z7 F1 D3 x9 ^3 T2 o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A公司为规避法律责任与庄某倒签劳动合同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向庄某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5,000元(4,500元月×10个月)。
, ~! |6 c8 w& H+ _5 N, ` ) F% U6 h& R& I) d; Z; |# E
二审法院
2 ]4 n- X( k H2 i2 A: D( @. i - Q) y, ?; j+ j4 Q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对于庄某系2020年5月入职A公司、系2021年3月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无争议,但上诉人认为其在2021年3月与庄某签订了落款时间为2020年5月1日的劳动合同,不应当支付该期间的二倍工资,本院认为,补签劳动合同无法改变在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能免除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对A公司的上诉观点,本院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k f1 `7 R+ ?4 W
1 b5 T E0 x9 M( o3 [
观点二: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双倍工资
1 k3 S [3 T; I4 c! M
& M* K+ x0 H- \& a$ c& u& L5 D3 O
基本案情
4 U8 L1 G6 b6 y( @: ?
2 I z( S d H7 V 2021年3月26日,马某进入B公司工作。2021年8月26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约定劳动报酬:……B、B公司对马某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绩效工资根据马某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D、工作时间按公司作息时间规定,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结算。”
8 R- S" E! ~$ ]5 z% o
0 [6 n8 {2 a5 u$ S, M( N9 l! @ 一审法院
* P" S+ m8 F U8 p& f
( Y2 d8 `: V" `9 ~: ~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马某于2021年3月26日入职,8月26日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劳动关系建立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定时间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从用工之日起算,也可以从用工之后的某个日期起算。但从用工之后的某个日期起算的,之前的用工阶段是事实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段时间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属于一种追认行为,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已经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补签劳动合同意味着在规定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未订立劳动合同,因而超过了时限才出现补签的情况,而补签的劳动合同具有一定溯及力,确保在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的那段时间内,彼此的劳动权利义务能受到保护和规范。因此,马某主张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 H% G( |7 n" v8 F! E
+ Z% A# t b) ?: ] 二审法院
- o! I* h* K V
% x. @9 n5 z4 F
二审法院认为,马某于2021年3月26日入职,8月26日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12月31日。该合同属于补签劳动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且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故应属有效。因此,马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O0 W0 x" z) L) x# t
2 K% E9 Y0 g% J5 e 观点三:补签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 O8 X, g/ L5 v9 p; v
+ x! a# h% z# t7 W) h* K 基本案情
/ B' Z! w# p% U" {' E
$ b) S+ @1 v% _& V! ?2 H1 B5 ]
2020年10月12日,王某入职C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8月27日,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载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0年10月12日至2023年10月11日,采取标准工时制度,实施计件工资、试用期月工资为2280元等。该合同C公司留存一份,王某留存一份,但王某的一份中未记载合同期限、工时制度。2021年11月结束后,王某未到C公司工作。2022年1月24日,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C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的双倍工资96931.23元。C公司在仲裁程序中就双倍工资提出了时效抗辩。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 T( s ]) e5 `8 D( l/ n
& t; d' _/ Y# T, P) l. X6 |/ N4 p6 x 一审法院
6 b% s& ^2 p( P: U- H+ w! h
1 L; ]& V0 Z' i
一审法院认为,除追索劳动报酬等外,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自补签之日或者双方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本案中,王某应在2021年8月27日,即补签劳动合同之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在一年内即要求对方支付双倍工资。现王某在2022年1月24日申请仲裁并要求C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并未超过一年。C公司关于王某的诉请超过时效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 o" X: j, G6 B' [
( _6 w! E- o& ?, W 二审法院
8 `5 u0 Q9 w, g( U- L
6 K7 z& j! H! w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依据上述规定,C公司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与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C公司自王某于2020年10月12日入职后一直于2021年8月27日方才与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且并未有证据证明是因王某原因造成该期间未能订立劳动合同,因此一审法院判令C公司支付王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C公司上诉主张其已与王某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即无须再支付两倍工资系其对上述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q; T7 n7 j3 v! d) q2 L' F+ T
J* @ F' W6 H, J3 w/ L#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