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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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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原系上海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4年3月24日至2017年3月23日的劳动合同,后双方续订该份劳动合同至2022年3月23日,合同约定冯某岗位为生产运营部技术主管。
( s1 e! |. d# B, U2019年4月25日,上海某公司以冯某在当日上午8时25分左右被发现窜岗,下午又擅自脱岗近一小时为由,对冯某作出第一次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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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8日,上海某公司以冯某2019年4月17日下午14时06分在办公室睡觉为由,对冯某作出第二次警告处分。
0 H3 e5 r) S/ D N2019年5月14日,上海某公司以冯某经常在上班时间用工作电脑玩游戏为由,对冯某作出第三次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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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0日,上海某公司以冯某一年内累计受到警告三次以上为由,对冯某作出辞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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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申请仲裁,要求上海某公司支付:
; K4 c! r/ [3 [: w/ k; }: w) E1 v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20日的工资4,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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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e1 j/ q5 k3 D, |3 M: f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5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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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绩效工资2,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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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a$ @. T0 B! g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27日裁决上海某公司支付冯某2019年4月绩效工资2,160元及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20日的工资2,438.62元,对冯某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冯某不服仲裁裁决,遂起诉至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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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
* i+ P! }8 k3 A2 F5 `上海某公司《员工手册》第4.1条载明冯某处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30分,11时30分至12月30分为午餐时间。违纪行为及处分条款中规定“……5.2.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5.2.2.2工作时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5.2.5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5.2.5.2从第一次违纪之日开始,在一年内累计受到警告/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含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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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1 ~9 R' v8 ~3 M0 Y7 b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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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6 p, t- Y5 j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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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上海某公司以冯某在2019年4月25日、5月8日、5月14日分别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累计达到三次警告处分为由,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合同。
/ h7 s! k+ z, F1 V+ }0 \关于2019年4月25日的警告处分,上海某公司主张冯某在当日上午擅自窜岗,上班时间在其他办公室玩弄手机,并为此提供了2019年4月25日的照片、生产运营部部长出具的情况说明、2019年4月28日警告处分决定。冯某对上海某公司提供的该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前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9 E, N3 B7 c' a. i因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应服从用人单位正常的工作安排并遵守基本的劳动纪律,上海某公司在在2019年4月23日要求冯某停职检查,冯某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应擅自离岗,且从当时所拍摄的照片显示,冯某在上班时间内玩手机的行为确有不妥,上海某公司据此给予冯某警告处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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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5月8日的警告处分,上海某公司提供了2019年4月17日下午14时06分冯某在办公室睡觉的视频,冯某虽主张视频时间经过篡改,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冯某主张不予采信。
; m- \' ^: V) u ]根据上海某公司员工手册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冯某工作时间在岗睡觉,上海某公司据此给予第二次警告处分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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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5月17日的警告处分,上海某公司提供了工作电脑截屏,冯某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据该证据显示,冯某工作电脑中装载有网络游戏,网页日志中也显示在工作时间中存在大量游戏网站的浏览记录。冯某虽称只是在上班时间浏览网页,并没有玩游戏,但冯某此行为亦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上海某公司据此给予冯某第三次警告处分,并无不当。
2 q- F- i! i$ `# Z' d鉴于冯某工作期间,在一年内累计受到三次警告处分,上海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决定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 y& g% |( [! L P3 s3 b# Q冯某要求上海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6,62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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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已经按照仲裁裁决支付向冯某支付了2019年4月绩效工资2,160元及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20日的工资2,438.62元,对该二项仲裁裁决不再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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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 S* m3 `8 _8 x+ [& J1 ^$ P冯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海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6,6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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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x5 v: s5 q$ j6 ~/ e+ G7 ]二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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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在判决驳回冯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时,已经详尽地阐明了判决理由,该理由正确,据此所作的判决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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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上诉认为上海某公司应支付其该笔款项,未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加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冯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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