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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劳动争议的处理采取“仲裁前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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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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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前置,即对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3 G2 C U0 S) k! d! G5 D为什么要设定“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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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仲裁程序前置,其目的旨在劳动争议尽量在专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仲裁程序中有不当之处,诉讼中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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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的申请人会因为某种原因撤回申请或者因为缺席仲裁庭审被视为撤诉那么主动撤回申请或被视为撤诉后还能再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吗?一起来通过三个案例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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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仲裁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企业出尔反尔怎么办?
$ C# i* J% l6 C% j/ R& D' G2023年3月,马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马先生离职。事后,公司称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是马先生不愿续签造成的,因此拒绝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其实,马先生不愿续签的原因是公司要对其调岗降薪。于是,马先生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立案后,公司又答应向马先生支付经济补偿,让马先生撤回仲裁申请,双方还为此签订了自行和解协议。不料,马先生撤回仲裁申请后,公司又出尔反尔,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了。
) ]5 y( F) A% p4 Q" |2 K% o那么,马先生是再次提出仲裁申请还是直接向法院起诉呢?【点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据此,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生效裁决之前,无论是否与用人单位达成了和解协议,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准许撤回。
& o# o2 b9 ?. v.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四条规定:“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些规定表明,当事人自行撤回仲裁申请后再次请求裁审机构处理的,仍然应遵守“仲裁前置”的原则。
3 t$ }& C: G4 r, g7 c2 R4 V本案中,在马先生撤回仲裁申请后公司又反悔,马先生只能根据上述规定再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决。如果马先生选择直接起诉,法院将会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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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U; s3 u, T, J* M: A【案例2】记错开庭时间被视为撤诉,再次申请仲裁会被受理吗?
: x! K" l8 b' a$ t! u2 x2023年3月11日,吴先生因公司拖欠加班工资诉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仲裁机构立案受理后,将开庭日期、地点通知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但吴先生因自身原因,记错开庭时间。由于吴先生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照其撤回仲裁申请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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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吴先生可以通过再次申请仲裁来解决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吗?【点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很显然,只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相反,如果申请人未到庭是出于正当理由,那就可以重新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应予受理,并进行审理和裁决。
1 C1 J' _- B7 ?: q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因不可抗力的事由和其他正当理由,致使当事人不能按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指定的日期出庭。不可抗力的事由主要是指因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道路不通,或者政府采取禁运、交通封锁等行政措施造成当事人不能按期出庭。其他正当理由是指当事人人身自由被限制或者剥夺、突发重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 @8 `; @, k; {+ Q4 r+ [% z2 Z本案中,吴先生因自身原因记错开庭时间,系对权利的懈怠,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因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是正确的。现在,虽然吴先生可以再次申请仲裁,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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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突发疾病缺席庭审,按撤回处理后该如何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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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通知的开庭时间是2023年4月18日上午。可是,4月18日早上,许某因突发急性阑尾炎住进医院,致使其未能按时到庭。因其未及时向仲裁机构说明情况,仲裁机构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作出了按撤回仲裁申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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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许某应当采取哪些补救措施?【点评】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印发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5条指出:“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照自动撤回仲裁处理后,该当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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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许某因开庭当天早上突发阑尾炎住进医院,并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其诉权并未丧失。现在,许某首先应当做的是再次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并提供病历、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自己未能到庭是基于正当理由。仲裁机构在核实情况后应当予以受理并作出裁决。如果仲裁机构对许某的再次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许某可以持仲裁机构的不予受理决定书等材料到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自己系因疾病导致未能出席仲裁庭的证据材料。法院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对该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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