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线
- 打卡等级:女儿国举人
- 打卡总天数:74
- 打卡月天数:11
- 打卡总奖励:930
- 最近打卡:2026-04-19 09:12:55
版主
- 积分
- 13000
|
星级打分
平均分:0 参与人数:0 我的评分:未评
【案例】孙某丈夫两年前去逝,由于孙某没有一技之长,也没有多少文化,难以找到理想的工作,累的活又不愿意干。一天,和几个姐妹闲聊了,其中一个告诉他可以快点赚钱生意。孙某想想自已还年轻,该攒点钱,于是将上小学的女儿送到乡下姥姥家照料,自已在家干起了卖淫的勾当,有人专门为其介绍客人,从中抽利,孙某通过微信与客人取得联系,领到自已家中交易。4 o9 u3 W- \/ v# D9 D
2018年8月一天,有人给孙某介绍了一个大老板刘某,孙某见到刘某果然不一般,一身笔挺的西装,掖下夹着一个大大钱包,对孙某说,我让我的司机回去了,其实刘某是坐公交车来孙某家的。% @$ K, H! d5 J
进门聊天中,刘某有意无意地打开钱包,露出厚厚一沓子钱,孙某一看遇上了大生意,自已也装得好象对钱无所谓的样子。
" A1 W9 Q5 p3 M/ M8 ]7 d' N% R( m( o没等孙某开口,刘某就说,五千元啦,顺手从钱包拿出一个厚厚的信封,放在桌子上。1 g0 I! G* `% k4 K
孙某也不好意思现场清点(经验不足?粗心大意?),两人就开始发生性关系,完事后,刘某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告诉孙某,我的司机来接我,公司有一份协议要签,并让孙某躺好不要送,自已匆匆穿上衣服,快速离开孙某家,快速跑到附近公交站溜了。5 M& h5 C. N- ~! p, W: j" I0 j+ L
孙某穿好衣服起床,美滋滋地打开信封,一看竟全是冥币,后孙某报案,被强奸。* J* ]) L) G+ z" o0 Q
警方调取当时时间段附近监控,很快锁定了无业青年刘某。
! d3 v% R! P5 T7 m& _ S本案有原形,但情节与本案例有出入,笔者对原案件有关情节进行了增删,去除了不便于描述的情节,增加了便于分析的论证的情节。其实过程大家完全没有必要去追问,笔者将本案归纳为:刘某用五千元冥币(非假币)骗孙某与其进行性交易。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相关刑法原理,展开分析,如有不当,敬请指正;如有不同观点,敬请讨论。# o5 ]! ~' h9 ?- ~- X
刘某不构成强奸罪- i/ C: |6 {1 k& r- s; h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I- L, B+ S( u, N( @#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违反上述任一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就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为强奸行为。通俗地说,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必须完全自愿。
# G5 I/ D: d# Y+ w6 c5 q本案中,孙某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时,孙某很清楚与眼前的这个男人发生性关系,孙某之所以心甘情愿地与一个陌生人发生性关系,基于这个人给了她一大笔钱,因此,在孙某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违背孙某的意志,因此,本案中,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实际上孙某的动机被骗,动机被骗了,否认强奸罪的成立。因此,本案中,刘某不构成强奸罪。2 p, {; K( J; k
有观点认为:虽然刘某不构成强奸罪,但构成诈骗罪。( ]; l% A( @# v+ x+ p7 j
刘某不构成诈骗罪* k9 a5 B B/ U4 g$ u# \! g) w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G5 z0 `+ d3 j; `: B. D: L4 l
本案,从客观行为方式来看,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因果进程,刘某也有诈骗的责任,但,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物,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本案中,刘某骗取的是孙某的性利益,不能用财产价值来衡量,性利益不诈骗罪侵犯的法益。# S6 w" G' C$ @+ o7 N2 z! ~
多说一点,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为想象竟合关系,本罪也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但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法益就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如性利益可以成为本罪侵犯的法益,而诈骗罪则不可以。退一步讲,本案中,刘某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本案中,完全可以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7 N: e& W3 O% R/ w+ C$ @- S因此,本案中,刘某不构成诈骗罪。, v' C$ d% }: Q/ U! [" }2 P, k
那么,刘某不是使用了冥币吗?是不是可以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呢?
. H2 A, i5 I. [) c& L刘某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9 l6 D! _- b5 J3 Q7 B$ Z# x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7 I7 n% ^+ p- A# e) r5 Q' y8 b# E( t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意味着假币一旦流转于市场环节,就会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破坏。也就是说假币有可市场流通的可能,才能侵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如果完全不可能在市场流通的假币,根本不可能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E3 u( n$ V. {3 h
本案中,刘某使用冥币与孙某性交易,冥币根本不具有假币值属性,也就是说冥币根本不存在在市场中流通,作为一般人都知道冥币只是烧给死人用的,因此,冥币不能视为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本案中,没有假币的存在,因此,刘某根本不可能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1 G4 k7 j$ y P7 K& b. v5 O* S6 A
双方的行为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卖淫嫖娼行为
) b; ^2 |- f$ H( N《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x/ V I3 Y' \- X
卖淫嫖娼(Prostitution)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 U: M5 X% ?0 \ f+ q6 Y本案中,孙某与刘某之间不是朋友关系,双方又达成了五千元钱的性交易,因此,双方的行为为卖淫嫖娼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应对孙某和刘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9 A) l% `' a; z结语:根据以上分析,翻遍所有刑法条文,难以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找到相应的罪名,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无罪。但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孙某、刘某二人进行治安处罚。
$ }. ~: z2 U+ D {$ L1 l m5 X1 a- P
|
女儿国免责声明
1、本主题所有言论和图片纯属会员个人意见,与本论坛立场无关
2、本站所有主题由该帖子作者发表,该帖子作者与女儿国享有帖子相关版权
3、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转载或引用本文时必须同时征得该帖子作者和女儿国的同意
4、帖子作者须承担一切因本文发表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本帖部分内容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本站所有带作者名的小说均收集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只提供整理校对排版
7、如本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
8、女儿国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贴者而删除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