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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因为解除劳动关系而引发的劳动纠纷在现实中是非常普遍存在的,为此走向劳动者也不在少数,但是因为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涉及的金额普遍不高,毕竟工龄短,N也好2N也罢,也就一个月工资。所以这类型的劳动纠纷大多能够快速调解,甚至是当事双方自行就能调解。作为试用期劳动者,想要依法维护和保障自身的权益,尽可能的避免纠纷,明白这3件事,很重要。" p7 C8 r; ^; n3 a( R* Q" @; E
1.试用期约定要合法对于试用期的约定,法律是有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且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如果公司和你约定的试用期不合法,也就是超期约定试用期或者超次数约定试用期,那么无效、不合法。在这种无效、不合法的约定期内,公司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那就是违法辞退。3 x# g, V1 E1 q, Q7 O1 p
2.公司要证明有约定过录用转正(考核)条件入职时公司有没有和你签过具体的录用条件(比如《录用条件说明书》、《岗位职责》、《员工手册》)?如果没有签字确认过明确指标,公司就没法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以此为由辞退也就是违法辞退了。当然,对于录用转正(考核)条件的约定,还必须是客观的,清晰的,具体的,可量化的标准。如果约定的是主观的条件,那任何主观打分,主观评价,都不能作为合法的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转正条件的依据。
$ N2 l* [* {$ P) i7 T% o3.法律讲的是证据,而证据就是白纸黑字劳动者需要明白这个道理,因为现实中,太多太多挂羊头卖狗肉的套路了,比如明明是公司说的辞退你,却让你签署了个人离职申请书。比如明明从来没约定过录用转正条件,却在辞退你时让你签署了一份录用条件确认书。你说你不知道?你说你是被辞退的?抱歉,公司不承认,反而会拿出来你签字的白纸黑字的文件,证明你知道,证明你是自己离职。那仲裁委最终也一定会采纳公司的主张。所以不乱签署文件才是对的。才能保护好自己。2 |, l' g" I! P4 ]+ ^1 b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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