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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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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就是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男女双方不但可以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也可以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试点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除受理本地常住户口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外,还要受理经常居住地为本地的当事人婚姻登记申请。
2 R2 p% P; ^ ^& e什么是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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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t- H8 n( |; }6 j常住户口所在地即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离开户籍地最后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当事人是否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是婚姻登记机关认定经常居住地的主要依据。 3 s' H0 e i! W1 ]: x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范围有哪些地区? ) \5 n6 \, `) b/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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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理婚姻登记服务的需求,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福建省被列入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范围。试点期限为两年,自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全省实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工作。实现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的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
6 G: p) O3 ^' p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受理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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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仅限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内地居民离婚登记2个事项。暂不开展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涉外、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此类事项的“跨省通办”。
: D8 z3 N; z* I. J$ P( e( k在试点地区办理婚姻登记需要出具什么证件? # t6 i/ U1 j3 m2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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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在居住证发放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内地居民结婚、离婚登记须知的相关内容。
2 O" Y1 @! e3 G4 X- |2、现役军人与内地居民选择在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及另一方有效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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