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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入 ( w# Q, s4 x* g R# y
小帅于2018年入职A公司,入职后公司为小帅缴纳五险一金,但从2020年2月份开始,公司不给小帅缴纳社保了,但小帅没有在意,直到2023年10月份小帅离职,离职后小帅向公司主张补缴2020年2月份至2023年10月份的社保,协商无果后小帅向当地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责令公司为自己补缴社保。 ( F! b( {+ ]4 T2 {5 {5 R+ _; D
但小帅却被告知必须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 h$ E9 O; P: q/ C: X1 a
后小帅去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却裁定驳回起诉。 2 ]( |- r( R7 T; L
请问:小帅需要先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确认自己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才能去投诉公司为自己补缴社保吗?法院为什么驳回起诉? : j0 H# b$ T/ q( o" z4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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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T! K" k6 m劳动者在补缴社保时遇到的问题 2 Y# }: p6 |& G2 w
实践中,劳动者在补缴社保时常常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一个就是社保部门要求劳动者必须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3 @' @1 s: }# p6 M2 p
那么,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本文总结为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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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有规定要求提供相应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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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社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但目前此规定争议较大。 + H% x- C! h+ }( f+ \! B*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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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M# \1 v2 N: \4 T @: ]劳动争议的仲裁前置程序
q! }5 D. `3 ^2 L J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劳动争议的处理需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由仲裁部门以及法院确认劳动关系。 / M; [% h6 l1 x9 t7 v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受理参保人员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责令补缴导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一般也会要求提供上述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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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G6 I2 v; X' e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 ) Z9 f) e' a2 I f2 T$ i* \- c* e
劳动者想知道如何维权,需要先搞清楚法院为什么驳回起诉 " e" e5 F8 ~$ l
法院为什么驳回起诉,分析其中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点:
1 t- }& n# i/ m 1 | 社保部门可直接认定劳动关系,进而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其职权范围,并不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 ( b, D; H; u& w6 i& S$ Z+ E1 _
2 | 劳动者能够提供工作证明,并且公司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无异议
. F0 q0 ~6 f0 h. W! `4 }# X的,无需再到人民法院起诉确认,法院一般会裁定驳回起诉
% G0 [, Z5 ^4 n) ~0 z! t 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理,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 E" \# Z- p% T! {! O; b
综上,劳动者在补缴社保时不需要先仲裁或者诉讼确认劳动关系,社保部门可直接认定,因此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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