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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g! }+ m1 S' s h" N
: Q2 z* ?0 M8 _/ U6 i: { 案情简介
; G( j$ @" M$ s& Z0 E9 s& x) ~张三称,自200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在李四经营的商店从事售货员工作。/ `* N r* w7 Q
张三起诉要求确认在200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与李四经营的的个体工商户存在劳动关系。
3 }! }! h( g& ]* a7 D$ Q李四自认雇佣张三从事售货员工作的事实,也认可与张三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P4 R5 t1 E: Z/ i3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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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o- l H( e1 c) i. e* Z 一审法院认为
; d& v5 B$ X( R; n% q a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人格、经济上的从属性,故劳动关系属于身份关系。
4 O' J+ G% N- z% t6 P' c, ~. d8 e) R本案中,张三要求确认其与李四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身份关系,故李四对存在本案劳动关系的自认,不予确认。
/ p8 x' J, f# d李四的自认不能确认的情况下,张三应当提交本案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张三仅提交一位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及为他人出具的证明,但上述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本案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故张三要求确认本案劳动关系存在的请求,其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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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 E( b6 l3 @* y" c 二审法院认为2 W1 v* p8 ?% B: M* |9 v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使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需以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的存在有争议为前提。
/ X+ p! P- s/ a$ C5 N1 D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对双方之间自200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争议,不存在需要人民法院解决的纠纷或争议,张三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 o; b/ Z# R1 m. n \. I a$ m( ]案号:(2024)宁02民终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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