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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人,有时候因为部分工作经历时间过短,写在简历中担心被认为跳槽频繁不稳定,就将这段经历与紧挨着的其他工作经历合并,这样算简历造假吗?公司有权以“简历造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吗? " p g; v: Y4 }" M0 N9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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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讲一下结论,工作经历较短,合并工作经历,属于简历造假。尤其是时间大于三个月以上的,是属于严重差异范畴,一旦被发现,公司基本会零容忍,不会有录取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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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在入职时公司没有发现,工作了一段时间以后(甚至是几年以后),公司还可以以“简历造假”为由,无偿解除劳动合同吗?这个要分两种情况: 9 g$ c; c0 `" J+ I2 \/ _
* R$ n+ h, X( p ?2 f6 X) D; `' x1、入职时,仅提交了个人简历(一般简历上没有个人签名),没有填写有个人签名的应聘信息登记表或其他个人履历确认表,此时,无论公司有无关于“简历造假”可以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制度规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非常高,一般很难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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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职时,有填写个人签名的应聘信息登记表或其他个人履历确认表,且公司有明确的关于“简历造假”可以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制度规定,那么,公司被支持有权无偿解除的概率就非常大。 5 N4 R. Z u8 }# S6 k.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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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尽量不要合并工作经历,如果求职者有部分短暂的工作经历,比如几个月的工作时间,可以选择不将这段经历写在简历中,这通常不会被直接视为简历造假。简历是一个展示个人经历的文件,求职者可以选择性地列出那些与求职岗位相关的、重要的工作经历。没有要求列出每一份工作的细节,尤其是那些没有实际贡献或不相关的工作经历。 $ h4 Q+ R' E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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