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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建区和代征土地的补偿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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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5 16: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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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拆迁安置户,宗地于2000年取得的国有土地证,位于国道侧,证上载明了禁建区100平方米,现在要国道要扩宽。需征用该宗地的部分土地,现在权利人要求赔偿禁建区的土地面积,但政府不想赔偿禁建区的土地面积,可将禁建区土地面积的容积率返回权利人,请问有相关情况的同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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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l2 k7 G+ z+ _" X0 y+ @禁建区既然禁建,又何来的容积率?如果是禁止建设,是否可以理解为没有开发权,没有开发权,也就没有价值。1 ~$ ?: |9 C1 D' M&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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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并不是没有价值,如果规定是绿地,容积率是0,评估还是有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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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办理的不动产权,使用权是业主的,就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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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动产权属角度,我国的不动产登记规则是“登记确认制”,已经发证的土地或者房屋就已经进行了权属确认,属于《民法典》保护范围。同时,禁建区不能改变土地归属实质;类似于很多国有河道外的保护范围,会与确权的集体土地重叠,但是土地权属还是属于村集体。& x4 i. ?. S' o, u7 T5 e*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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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在征地拆迁中,属于国有建设用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具体看那个土地证的性质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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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于,这100平米是代征的,但是代征的,就不应该给业主办证登记就没有问题了。只能说当时供地的思路是有问题的。业主觉得他付了征地款,就应该办证到他名下,政府也同意了,认为禁止建设就好了,到收回的时候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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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是类似于之前的代征,就是土地证的附图会有权属范围+代征范围,两个类型,但是一般代征范围是不计入权属的,要调一下之前的土地首次登记权籍档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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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R# z4 g8 `7 h2 I# b# s5 O7 `不动产经登记发生效力,证上有的当然要补偿,就像小区围墙外绿地在土地证范围内的占用也要补偿的。8 h0 ~, l5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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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是10年以前很多,特别是在09年国土数据入图前。那个时候毛地出让,政府资金紧张,规划严肃性不强等各种因素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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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土地证的土地征收,要比较慎重,特别是涉及到已经发证的国有、集体土地。之前有一个地方,在村子中间有一户已经发了房产证的住户,当地按照集体土地报批、征收,但是户主不愿意,打官司,最后搞了行政复议,结果是地方政府违规,自然资源部门直接那一批次土地报批文件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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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i2 M; K5 O$ J  @, ^8 q. n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未来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都要上图入数据,没有注销,从系统上都过不去;而且登记在日常操作中,一般比较困难,其实也建议权利人依申请登记;《民法典》颁布以来,在征地拆迁中,地方政府行政程序性瑕疵导致司法败诉的案例越来越多,确实要注意。' r5 s( _+ K3 j: q/ I% Q. g) G

- u. p7 J5 o& f3 X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经上库了,我们已经要求适时更新了,后面比较麻烦的是承包经营权,林权的注销,现在都属自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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